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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思极恐!”广东湛江,一女子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第一,上岸在即。谁知,女子没

“细思极恐!”广东湛江,一女子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第一,上岸在即。谁知,女子没等来录用通知,而是一位自称“学校老师”的神秘来电称:“第二名愿意给你几万块,你换个地方考吧。”她拒绝后,面试当天竟被对方当面呛声:“求你别来你还来!”更离谱的是,她多次举报无果,两个月后官方公示的拟聘用名单上,赫然是那个笔试第二名的名字。如今纪委已介入,但那份公示至今未被撤回。

据悉,2026年广东省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考试如期举行,陈女士从外地来到B市,报考了某市特殊教育学校舞蹈组专业技术岗。

笔试成绩公布后,她名列第一,离梦想仅一步之遥。

然而,她并不知道,围绕这个“第一名”的一场暗流,已经悄然涌动。

4月28日,一名自称“某特殊学校审核教师资格资料高老师”的人通过微信添加了陈女士。

起初,对方围绕教师资格证提出些许疑问,旋即又自我否定,称“没问题”。陈女士只当是常规审查,并未放在心上。

真正的转折出现在5月6日面试备考期间。“高老师”突然打来电话,陈女士出于警觉录下了全程。

对方开门见山:笔试第二名通过某些渠道联系到他,提出愿支付几万元,作为陈女士“重新选择其他地方报考”的补偿,这是一场赤裸裸的“金钱劝退”。

陈女士强压惊愕,追问对方身份,对方含糊答道:“我是作为学校老师嘛,她可能也是找到我的信息。”

言语间既承认了校内身份,又将自己置于被动传话者的角色。陈女士毫不犹豫,当场严词拒绝。

5月23日面试当天,陈女士与笔试第二名考生不期而遇。

对方竟毫无避讳地走到她面前,近乎理直气壮地说:“我当时都求你别来你还来。”

更令人不安的是,该考生在候考期间多次向在场老师提及母亲就在报考学校任职,流露出对入职后“同校工作”的期待。

面试结束后,陈女士决定不再沉默。5月25日,她首次致电市教育局实名举报。

5月28日,又通过B市热线提交详细工单,附上通话录音等证据,希望有关部门还考试一个公平。

然而,等待她的并非快速调查,而是一个漫长的“拖”字诀,工单处理期限多次延期,期间无人主动联系她告知任何进展。

8月3日,市教育局发布拟聘用人员公示,陈女士所报考的舞蹈组岗位一栏,赫然写着笔试第二名的名字,而她笔试第一名的举报人完全从名单上消失。

这意味着,尽管她举报线索已提交,纪委已介入,招聘流程似乎未受任何影响。

在记者介入后,上级单位回应:已收到投诉,已责成涉事市教育局调查,纪检部门介入,重点是“对参与招聘的人员”进行调查。

对于为何在调查期间即发布公示,工作人员解释称,据目前了解,“该考生的笔试、面试分数均没有问题,因此按程序发布”。

至于“老师传话”“金钱利诱”等涉嫌违规行为是否影响最终聘用,回应未给出明确答案。

这件事让人唏嘘,一个女孩认认真真备考,笔试考了第一,结果一个电话就把她拉进了另一场游戏不是比专业,是比谁的关系“硬”、谁的手伸得长。

有人说,原来最难的不是考第一,而是考了第一之后,还能不能体面地走进那个考场。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应聘者存在“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库。

本案中,第二名考生通过中间人(高老师)以“几万块”为条件利诱第一名弃考,其行为本质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除竞争对手,一旦查实,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串通”与“破坏招考秩序”。

面试当天,该考生当面说出“求你别来你还来”,进一步佐证了其主观明知且主动参与。

即便其卷面分数真实,该分数的“合法性”也已动摇,因为其竞争环境被人为“清场”,优势系不正当手段获取。

依据上述规定,查证属实即应取消应聘资格,分数没问题不等于行为没问题。

同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应聘人员,…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涉案考生母亲“在该校任职”不等于“单位负责人”,不直接触发法定回避硬性条款。但该亲属关系对面试评分是否受到熟人因素影响提出了合理质疑,属于应重点核查的利益关联。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招考单位在收集考生信息后,负有严格保密义务。“高老师”作为一个普通教师,能够准确获取陈女士的联系方式及笔试排名,该信息只能来源于招考系统内部。

若查证系工作人员违规提供,则违反了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采取政务处分。情节严重者,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