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不算正当防卫?”山东聊城,28岁女教师新婚仅43天,因备孕劝阻男友吸电子烟,发生争执。期间,女子先持平底锅砸向男友头部,在遭对方掐颈按压后,摸到水果刀,朝男友左胸连捅两刀,致其心脏破裂身亡。经检测,男友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5.8mg/100ml。事后,女子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庭上,女子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全程均是自救行为,应当认定无罪。然而,一审法院认定女子不构成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罪判其死缓。女子母亲含泪上诉称:女儿身上29处伤,判太重了。
据悉,28岁的刘某是聊城当地一名小学美术教师,她与男友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感情迅速升温。
2025年10月,两人在亲友见证下举办了隆重的结婚仪式,并开始了同居生活。按照计划,他们原本打算在圣诞节或元旦去民政局正式领证。
在旁人眼中,这是一对令人羡慕的璧人,刘某的母亲事后回忆,小两口感情很好,平时都是手牵手,几乎没有什么矛盾。
案发前,两人正积极备孕,刘某更是为了未来的宝宝,极力劝说男友戒掉不利于健康的电子烟。
然而,正是这根备孕的“红线”,成了引爆一切的导火索。
2025年12月12日傍晚,刘某与张某应朋友之约聚餐,席间张某喝了不少白酒。
饭后,两人一同回家,刘某去停电动车时,瞥见男友又在吸电子烟,上前抢夺被一把推开。
愤怒与委屈交织,刘某没有继续争执,而是独自气冲冲地先上了楼。几分钟后,张某吸完烟回到家中。
张某回推开家门,两人从入户门处开始撕打,随后移至客厅,情绪激动的刘某给母亲和张某的母亲分别打了电话。
挂断电话后,刘某冲进厨房,抄起一口平底锅,抡圆了砸向站在客厅的张某头部。
张某被激怒,抓住刘某衣领将她拽进厨房摁在操作台上。
在被压制的那几秒钟里,刘某的手在操作台的刀架上摸索,抓住了一把水果刀,张某见状下意识地松手并向后撤退。
但刘某还是捅向了张某的左胸,一下,又一下。
案发后,刘某曾惊慌失措地进行施救,拨打急救电话并在去医院路上报警自首。但张某因心脏被刺破,失血过多,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5.8mg/100ml,属于重度醉酒;而刘某身上被鉴定为轻微伤。
随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双方围绕“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展开了激烈辩论。
刘某及辩护律师认为,刘某被掐颈扇脸,人身安全受严重威胁,持刀反抗属正当防卫甚至特殊防卫,不应担责。
张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刘某在冲突平息后率先用平底锅砸击张某头部蓄意激化矛盾,且张某发现刀后已松手后退停止侵害,刘某趁机捅刺属报复伤害,要求判处死刑。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对正在进行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指出,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法张某发现刘某持刀后,立即松手并后退避让。此时,张某对刘某的人身压制已经解除,侵害行为的紧迫性已暂时中断。刘某在这个间隙中持刀捅刺,逾越了防卫的时间边界,难以认定为防卫行为,更符合主动加害的特征。
同时,刘某伤情为轻微伤,未达到第三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极端程度,特殊防卫条款不适用。
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侵害,另一方基于报复实施的攻击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具体到本案,刘某在首次冲突平息后再次质问并率先用平底锅攻击,系主动升级矛盾,不具有防卫意图,不构成正当防卫。
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过,刘某在送医途中主动拨打110报警,到案后供述了持刀捅刺张某的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各项情节,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带赔偿损失56324.99元。
判决下达后,引发舆论两极分化。一方认为,一条人命换一个死缓,判得太轻,不足以震慑暴力。
另一方则代入刘某视角,认为在那种混乱的对抗中,要求一个弱女子精确判断“何时该反击、何时该停手”过于苛刻,判得太重。
作为刘某的母亲,她认为女儿也是受害者,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而张某的父亲面对媒体,只留下一句“商量一下再说”,语气中透着白发人送黑发人后的疲惫与犹疑。
这次上诉之后,基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在抗诉的前提下,刘某不会被加重刑罚,但是否能够争取减轻处罚,则关键还是看是否可能争取认定为防卫过当。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