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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终于站出来回应了,是怕了吗?”江苏无锡,朱女士与丈夫离婚一案闹得沸沸扬扬,

“男方终于站出来回应了,是怕了吗?”江苏无锡,朱女士与丈夫离婚一案闹得沸沸扬扬,其丈夫终于受不了舆论压力,站出来澄清了一些事情。

第一,男方承认胚胎真实存在,声称自始至终愿意配合销毁,从未拒绝。

在2025年10月份事情刚曝光时,男方就去医院申请终止试管流程、取回全部材料。

医院当时的答复是“即刻终止”,他因不懂医疗流程,误以为“流程终止 = 胚胎销毁”,便未持续跟进。

在7月30日的应诉材料中,朱女士未写明销毁胚胎诉求,所以男方并不清楚朱女士的该项核心诉求。

第二,男方否认不给朱女士财产。

按照男方所说,二人此前已经协商过分割财产的问题,且已经分割完毕,但后面朱女士又改变了态度。后面协商分割的财产,比之前协商的,朱女士占比要高很多。

而且目前朱女士与女儿的生活费,男方一直在支付,社保也一直在由男方缴纳,还给女儿买了高额保险,受益人也是女儿。

男方的意思就是,自己并没有亏待朱女士母女。

第三,男方明确表示问心无愧。

在朱女士患肺癌期间,男方联系了上海最好的医院,找了最好的医生等手术,男方全程陪伴左右。

最后,男方表示自己最近一直在遭受网暴,希望大家停止对他的网暴,表示婚姻不是一个人的错就能离的。

其实从法律上来讲,婚内出轨的行为的确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这只是一个道德的问题,然而男方与朱女士婚姻中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导致这样的结果,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其次,男方表示自己一直在支付朱女士和女儿的抚养费,这一点做不了假,一番转账记录就能知晓。并且男方表示在朱女士做手术期间,全程陪伴,这难道不是男方应该做的吗?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男方将自己本应该做的事情,拿出来想要证明自己并未对不起朱女士,觉得自己问心无愧,这就有点令人不解了。难道婚内出轨的行为,不是对不起朱女士?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男方履行了自己的夫妻忠实义务吗?

目前,朱女士已经提起刑事自诉,要控告男方构成重婚罪。

按照现有的证据,包含了男方与第三者伪造的结婚证,二人以夫妻名义找医院做了胚胎手术。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男方与第三者被认定重婚罪的概率是非常大的。

只是不知道等男方与第三者都获刑后,二人还是不是能继续待在一起。

如果还能继续待在一起,那说明二人是真爱。朱女士也就没必要在趟这趟浑水了,早点放手也是对自己的救赎。

最后,婚外情不单单是道德问题,在达到某种特定条件后,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在处理婚外情案件时,千万不要冲动行事,像朱女士这样一步步的击垮男方的底线,并争取到最大的权益,才是对实施婚外情的男方最好的惩罚。

大家对男方的回应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