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只咬了腿,女子6天后却因脑伤去世,丈夫索赔105万,第一份病历成关键。
事情发生在2025年4月6日下午,地点在云南澜沧。
左某独自经过邻居杨某屋后的通道时,杨某饲养的一只小型犬靠近她,抓咬了她的膝盖部和足底部。
杨某听到动静后走出屋子,看见左某坐在地上,膝盖已经留下伤痕。
杨某当场拿酒精处理伤口,又开车带她去医院注射狂犬疫苗,连后续疫苗费用也一并付了。
当天的病历写得很清楚。
左某右侧膝关节附近有三处咬痕,皮肤裂伤。医生为她注射了狂犬疫苗。
病历没有记录额头青紫,没有记录眼睑肿胀,也没有记录头部受到撞击。
左某接受观察后没有出现异常,随后由杨某送回家中。
4月8日凌晨,左某身体不适,丈夫王某拨打120,将她送到医院。
这一次,医生发现了完全不同的伤情。
左某左侧额头有一块约3厘米见方的青紫,左眼睑同样出现青紫和肿胀。
检查结果显示,她出现了严重脑损伤和脑出血。
4月12日凌晨,左某心跳骤停,最终因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王某认为,妻子被狗抓咬后摔倒,头部因此受到撞击,后面的脑损伤和死亡,都应该由这次犬只伤人引起。
他随后起诉杨某,索赔各项损失1051949.17元。
杨某没有否认自家的狗抓咬了左某。
但她提出,狗伤到的是膝盖和足底。左某第一次去医院时,可以自己走进去,也可以自己走出来,病历里更没有头部外伤记录。
杨某还提出,左某本身患有高血压3级,属于很高危组。她后来的脑出血究竟来自摔倒撞击,还是自身疾病,现有材料无法直接确认。
法院继续往下查,又出现了几处无法补上的空白。
事发那一刻,王某和杨某都不在左某身边。
现场没有监控。
王某说妻子被狗抓咬后向前扑倒,面部着地,随后又连续跌坐,可除了他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还原这些动作。
4月6日第一次就医,病历只记录膝盖三处咬痕。
4月8日凌晨再次送医,左额和左眼睑才出现青紫。
王某还说,妻子回家后就出现头部肿胀、呕吐和头昏,但两人当天没有再次前往医院检查。
左某去世后,遗体很快被火化下葬,没有进行尸检。
狗抓咬了左某,这件事能够确认。
左某后来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这件事也能够确认。
可中间最关键的一步,始终没有证据接上。
她是否在被狗抓咬后摔倒?
头部是否在那次摔倒中受到撞击?
脑出血究竟来自外力,还是与自身高血压有关?
遗体火化后,这些问题再也无法通过尸检和鉴定继续追查。
一审法院最终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左某的颅脑损伤及死亡,与犬只抓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不是说,狗只要没有直接咬到头,狗主人就不用负责。
狗咬伤膝盖,狗主人要对咬伤造成的损失负责。
狗把人追倒、吓倒,导致对方撞伤头部,只要证据能够接上,狗主人同样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可王某索赔的105万元,对应的不是膝盖和足底的几处伤口,而是妻子死亡造成的损失。
他必须证明,妻子的脑损伤就是那次摔倒造成的。
第一次病历没有头部伤情,现场没有监控,遗体又没有尸检。
狗伤人的事实留了下来,死亡原因却再也无法往回查。
丈夫索赔的105万元,也断在了这三处空白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