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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洋县,男子夏日与邻居在小区一同乘凉,因天气炎热,男子出于好意帮忙给邻居扇

陕西汉中洋县,男子夏日与邻居在小区一同乘凉,因天气炎热,男子出于好意帮忙给邻居扇风,不料塑料扇柄突然断裂,碎裂部件崩入邻居眼中,造成对方右眼十级伤残。

事后邻居起诉索赔 15 万元。一审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判令男子承担 35% 损失,赔偿 5 万余元。邻居不服提起上诉;男子答辩称自己属于好意施惠、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注:本案素材来源于网络司法传播内容,当事人均使用化名,相关细节以法院正式裁判文书为准)

二审庭审中,高强主张右眼构成十级伤残;潘某表示,事发时使用的只是外观完好的普通塑料扇子。事发当晚十点左右,洋县一处小区内,潘某为乘凉的高强扇风,扇柄连接处突然断裂,飞出的碎片击中高强右眼。

事后潘某次日陪同高强就医,护理四天,并先行垫付 3928 元医疗费。高强主张各项损失合计 154801 元,一审法院酌定潘某分担 35% 损失。二审审理核心焦点:正常扇风行为,能否预见扇柄断裂伤人这类危险。

2017 年 5 月 2 日上午 9 时 24 分,郑州天骄华庭小区曾发生广受关注的同类纠纷。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医生杨某上前劝阻。双方走出电梯后继续言语争执,物业及时劝开。

监控显示双方接触不足五分钟,全程没有推搡拉扯,杨某情绪保持克制。杨某离开后,段某某进入物业办公室,随后心脏病发作离世,段某某早年接受过心脏搭桥手术。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无过错,判决杨某补偿 15000 元。2018 年 1 月 23 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补偿判决。

法院明确:劝阻行为没有超出合理限度,劝烟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件先后发生,不代表两者具备法律层面的因果关联。

另一起纠纷同样造成眼部损伤。2020 年 4 月 28 日上午,宋某祯、周某与球友在北京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 3v3 羽毛球对抗。

宋某祯将球挑至对方中场,周某正常杀球,宋某祯举拍防守不及,右眼被羽毛球击中。治疗后宋某祯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仅 0.05。宋

某祯认为周某击球力度大,应当承担医疗费等损失。2021 年 1 月 4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没有单纯依据损害结果定责,而是重点甄别风险来源。

宋某祯自 2015 年长期参与羽毛球运动,清楚球类运动存在高速来球伤人的风险,仍自愿参与竞技;周某使用常规技术动作,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法院依据自甘风险规则驳回原告诉求,二审维持原判。严重损害结果令人惋惜,但不能直接推定另一方存在过错。

善意施救者自身受损,责任认定规则又有所不同。2020 年 7 月 25 日,吉林省梅河口市某热电公司职工陈某某进入阀井作业,因井下缺氧窒息。

正在附近菜地劳作的王某某接到陈某某妻子求助,立刻下井救人。王某某无法定救助义务,进入阀井后也缺氧昏迷。王某某经抢救苏醒,陈某某救治无效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件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王某某随后起诉热电公司索赔。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定,危险作业环境和王某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决热电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四万余元。救援即便没能挽救他人生命,也不影响见义勇为者依法主张赔偿。

郑州案件重点审查因果关系、北京羽毛球案件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梅河口见义勇为案件厘清危险来源与责任主体。

回到汉中这起纠纷,法院审理需要查实:扇子事前有无明显破损、潘某握扇方式是否异常、用力过猛,或是明知扇子存在隐患仍然使用。

高强未能提交充足监控、物证、目击证言佐证上述情形,仅凭伤情较重、距离较近,不足以认定潘某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划分 35% 责任比例没有明显失衡,驳回高强上诉,维持原判。

多起案件共同厘清一条司法尺度:善意助人并不等于绝对免责;有人受伤,也不能直接推定对方存在过错。

民事责任判定,必须依靠完整证据、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风险可预见性综合判断。普通人伸出援手之时,同样需要尽到基础安全注意义务。

信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