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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54 岁农妇陈某 2005 年向当地信用社贷款 3 万元用于建房,借款

云南昆明,54 岁农妇陈某 2005 年向当地信用社贷款 3 万元用于建房,借款 2 年后到期未能清偿。直至 2011 年至 2014 年间,她分 4 次还清全部 3 万元本金。

本金结清之后,银行十余年间从未向陈某催收剩余利息。谁知 2025 年 8 月,银行突然从陈某两个存款账户扣划 7 万余元,资金备注为回收贷款利息,陈某不服,起诉要求银行返还被扣款项。

2025 年 8 月 13 日,昆明市禄劝县居民陈某发现两张银行卡资金被划扣,无法正常支取。查询银行流水得知,一张账户被扣 5 万余元,另一张被扣 2 万余元,摘要统一标注回收贷款利息。

陈某认为,3 万元本金早在 2014 年 1 月已经全部结清,银行十多年没有发送任何催收通知,也没有组织双方对账确认利息金额,时隔多年突然扣划存款,难以接受。

陈某前往网点协商,涉事银行拿出 2005 年 7 月 11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作为依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两年,月利率 7.2‰,按季结息。

条款写明:借款人欠付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本行开设的账户中扣收资金。银行同时解释,利息数据一直保存在系统内,只要账户存入资金,银行有权开展清收。

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陈某没有仅仅围绕扣款事件陈述观点。她提交 2011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 月四次归还本金的转账凭证。

同时主张:2013 年银行工作人员郑某曾当面承诺,只要还清本金,剩余利息予以免除,多名在场人员可以出庭作证。

反观银行,仅能出具本金结清回收凭证,无法提交 2007 至 2009 年针对利息的书面催收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 2014 年本金结清之后,向陈某告知、催告过利息债务。

金融借款纠纷里,催收文书、债务人确认文件往往直接影响案件走向。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可以参考:贷款形成于 1998 年,奶牛公司先后两次签收逾期催收通知书并盖章。

最高法明确,债务人在催收文件上盖章,仅能够认可债务真实存在;奶牛公司主张催收单利息栏被划掉代表银行放弃利息,因缺少书面免息协议佐证,该主张未被法院采信。

陈某的案件情形与之明显不同。陈某偿还资金仅用于结清本金,银行从未要求陈某签署继续承担利息的承诺书,双方也没有形成新的对账文书。

工作人员还本免息的口头说法,结合分次还款记录、本金结清凭证、十余年长期未催收的客观事实能够相互印证。

昆明两级法院综合全部证据认定,陈某主张银行承诺免除利息的事实,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案件还需要厘清一组极易混淆的概念。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江西萍乡执行案例:债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扣划账户资金。

这类扣款依托生效裁判文书、正规执行程序,银行仅协助配合。而陈某账户 7 万余元被扣划,是银行仅凭借款合同内部条款自行操作,没有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法院执行手续,两种扣款性质不能混为一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贷款 2007 年 7 月到期,依据当时施行的《民法通则》,债权两年诉讼时效自此起算。银行无法举证在时效期限内向陈某主张利息,即便系统一直留存欠息记录。

也不能未经储户许可,单方扣划超过诉讼时效、丧失强制执行力的债权。一审判决银行返还 7 万余元,并赔偿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6 年 6 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核对口头承诺相关证人证言、完整还款记录、十余年未催收的客观事实,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陈某被擅自划扣的存款依法予以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判决不能等同于 “逾期利息超过时间就无需偿还”。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仅丧失法院强制保护的权利,并非债务直接消灭;如果金融机构在时效内持续规范催收、固定证据,依然可以依法主张债权。

本案银行败诉,是工作人员口头承诺、长期怠于催收、多年未主张权利多重事实叠加后的裁判结果。同时也释放明确信号:即便借款合同约定扣款条款,银行也不能随意单方划扣储户存款,处置债权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