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河南平顶山,一家环保企业响应镇里招商,与镇政府签了合同,垫了740万征地款,镇里承诺137亩项目用地。谁知,县自然资源局在签约前已预警这块地混杂基本农田和限制建设区,根本不符合规划,只有70余亩勉强可用。但镇里只字未提,企业蒙在鼓里,五年过去,项目荒草丛生,土地证始终办不下来。企业起诉后,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镇里归还垫款。镇里上诉,案子发回重审,又拖了一年多,如今钱没退、地没给,政府两手一摊说“没钱,等别人来接盘”。如今,企业资金被死死套牢,主业拖垮,叫苦不迭。
据悉,2021年,彼时环保产业方兴未艾,某镇政府向某环保公司伸出了招商橄榄枝,镇内遗留矿场需盘活,企业需扩充产能,双方一拍即合。
那年10月,双方正式签约,镇里负责征地,企业先行垫付补偿款740余万元,待企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6个月内,由镇里面如数返还。若企业最终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则有权解约。
自2021年11月至次年1月,环保企业负责人孙文分6笔将款项汇入镇“三资”中心账户,备注清晰。
然而此后,土地手续毫无进展,孙文多次催促无果,遂自行调查地块情况,却发现了致命问题。
早在签约前两个月即2021年8月,县自然资源局已向镇里发函明确,该地块含基本农田、林地及“县域外”飞地,多数区域属限制建设区,根本不符合规划。
镇里对此显然知情,却未在签约时向企业披露半分。
项目自此彻底搁浅,孙文数次协商退款,镇里态度暧昧,一面口头安抚,一面以“尚有推进空间”为由拖延。
转眼两年过去,企业经营因资金被占愈发困难。2024年9月,环保企业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征地主体须为县级以上政府,涉案镇政府作为乡镇政府无权签订征地合同;案涉土地涉及基本农田及农用地,既未办理转用审批,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2025年4月,一审判决镇政府返还垫资款740余万元。
孙文本以为曙光将至,岂料镇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8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截至2026年8月,重审仍无结果,孙文多次登门,镇里负责人给出的回应是:钱已分发部分村民,镇里财政紧张无力退还,甚至委婉建议企业自行寻找第三方接盘,政府不便介入。
孙文转而求助县营商环境投诉中心,亦因“已进入司法程序”被拒之门外。
孙文非常无奈,法院也告了,也告赢了,可钱就是回不来。我们还能去哪里讲理?
如今,孙文只能等待,740万垫资款何时能归,无人能答。
但这起案件留下的叩问,远比一纸判决更沉重:面对地方招商的热情,企业如何穿透表象、勘明红线?
而镇里作为一方当事人,在纠纷面前是选择担当,还是习惯性推诿,这同样是检验营商环境成色的一道必答题。
有网友替企业鸣不平,招商引资时称兄道弟,钱一交就翻脸不认人。镇里自己违规操作,签合同前两个月就知道地有问题,还装模作样收钱,最后一句“没钱”就想打发,这不是把企业当韭菜割吗?
也有网友说,企业自己也有责任,投七百多万,连地块最基本的规划性质都不查清楚,光听镇里口头承诺就往里砸钱,尽调工作是怎么做的?在商言商,不能一出事就全怪对方,自己也得长记性。
还有网友说,法院判了都拿不到钱,执行难,这才是最可怕的,企业拿着胜诉判决书也没办法,这暴露了在执行层面的软肋。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判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无权作为征收主体对外签订征地合同。
本案中,涉案政府作为乡镇一级行政机关,不具备签订此类合同的法定职权,其行为构成超越职权。
同时,县自然资源局在签约前两个月出具的复函已明确涉案地块包含基本农田及限制建设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鉴于该地块未经合法审批程序,不具备出让条件,镇里明知土地存在重大瑕疵仍与企业签约并收取垫付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据此认定合同自始无效,定性准确。
而合同无效后,镇里对环保企业垫付的74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镇里辩称款项已发放给村民,该理由不能对抗其对企业的返还义务,因双方之间系独立的合同法律关系,镇里对村民的补偿支出属于其内部行政事务,不能将自身履约风险转嫁于企业。
遗憾的是,孙文即便后续重审胜诉了,还是会遇到执行难问题。
接下来,孙文等拿到生效盘踞后,要立刻申请强制执行,可申请法院冻结其账户、划扣款项,但因涉及财政专户,实际执行中阻力极大。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