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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名女销售与男同事相恋,却因违反公司“同部门禁止恋爱”的规定,被扣下15万

厦门,一名女销售与男同事相恋,却因违反公司“同部门禁止恋爱”的规定,被扣下15万元奖金。她全年业绩超过280万元,公司却以办公室恋情为由拒绝发放。

蒋某于2018年3月进入厦门一家企业,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公司为了鼓励员工冲刺业绩,推出年度奖励计划,设置“铁军之王”奖项,销售额达到280万元以上并进入前两名,第一名可获30万元购车基金,第二名可获15万元。
 
为了拿到这份奖励,蒋某在2019年完成了公司设定的销售任务,年度业绩超过280万元,最终排在第二名。

公司对她的销售额和名次没有异议,按照奖励计划,她已经取得15万元购车基金的资格。
 
可到了原定兑现奖励的2020年5月,蒋某迟迟没有收到这笔钱,她向公司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并不是业绩不达标,而是她触碰了公司的内部规定与同部门员工谈恋爱。
 
公司还提出另外两项理由:蒋某在奖金发放前提出离职,没有资格继续参与奖励;这笔钱名为“购车基金”,蒋某又没有提供购车凭证,因此公司可以不支付。
 
三个理由看起来各有说法,蒋某却认为,自己2019年的业绩已经完成,第二名也是公司确认的。

恋爱没有影响销售成绩,离职发生在考核结束之后,公司此前也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先买车、拿着凭证才能领钱。
 
双方多次沟通没有结果,蒋某于2020年5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5万元。半个月后的5月31日,她正式离开公司。

2020年6月,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支持她的请求,要求公司全额支付奖励。
 
公司没有接受仲裁结果,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官司进入审理后,双方争议的重点也变得十分清楚:公司能不能把“禁止同部门恋爱”写进制度,并以此取消员工已经通过业绩取得的奖金?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当然可以制定管理制度,但制度内容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随意干涉员工的婚恋自由。公司关于同部门员工不得恋爱的规定,不能成为剥夺蒋某劳动权益的依据。
 
企业确实有必要防范利益冲突。比如直接上下级存在恋爱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审批和人员管理,公司可以要求申报或者调整岗位;涉及财务、采购、商业秘密等敏感岗位,也可以建立合理的回避机制。
 
但管理的对象应该是具体风险,而不是员工正常的恋爱关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蒋某因为恋爱获得了不当业绩,也没有证明这段关系影响了工作秩序。她全年业绩超过280万元并位列第二,恰恰说明恋爱没有妨碍她完成任务。
 
公司提出的离职理由同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蒋某参加的是2019年度考核,销售成绩和排名在当年工作结束后已经形成。

公司只是把奖金安排到2020年5月发放,不能因为员工随后离职,就把此前一整年的劳动成果一笔抹去。
 
假如奖金是否发放完全取决于付款当天员工是否还在职,企业只要不断推迟发放时间,就可能让已经完成任务的员工失去奖励。

这样的规则显然会破坏奖励制度本身的公平,也会让企业作出的承诺变得毫无保障。
 
至于“购车基金”,法院结合奖励计划认定,这笔钱以现金形式发放,取得资格主要看销售额和年度排名。

计划没有明确写明员工必须先购买车辆,也不是拿发票到公司报销,因此不能仅凭奖励名称中带有“购车”二字,就在兑现时临时增加条件。
 
一审法院最终判令公司支付15万元。公司随后提起上诉,继续强调这笔奖励必须用于购车,但二审法院仍认定,一审对奖金性质的判断并无不当,最终维持了主要判决结果,只明确公司可以依法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这场纠纷的关键,并不是企业完全不能管理办公室恋情,而是管理必须有边界。恋爱如果影响工作,可以针对失职、利益输送或者泄密等具体行为处理;可员工正常谈恋爱,不能直接成为扣工资、取消奖金的万能理由。
 
奖金计划也不是企业随时可以收回的一句口号。公司用15万元奖励吸引员工冲刺,员工完成任务后,企业已经获得相应的经营成果。到了付款阶段,又拿恋爱、离职和没有购车凭证设置新门槛,无疑会损害员工对企业制度的信任。
 
蒋某能够拿回15万元,也提醒职场人保存好奖励方案、业绩记录、排名通知和沟通材料。发生争议时,真正有分量的不是谁声音更大,而是员工能否证明自己已经满足了公开的考核条件。
 
企业可以定制度,却不能把制度写成干涉私人生活的工具;也可以设计奖金条件,但必须提前讲明、按约兑现。员工靠280万元业绩赢得第二名,奖金就该由业绩决定,而不是由她爱上了谁来决定。
 
信源出处:
 
1.申工社、上观新闻:《单位拒付15万奖金!竟因违反“同部门不许恋爱”铁律!法院:恋爱自由!全额付奖金》,2026年7月30日。
 
2.川观新闻、法制日报:《因与部门同事谈恋爱被认定违规,一销售人员15万元奖金被公司拒发,本人起诉,法院:婚恋自由,全额支付15万元奖金》,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