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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名男子资金周转紧张,通过第三方平台对接银行办理 4.15 万元车辆抵押贷款

江西一名男子资金周转紧张,通过第三方平台对接银行办理 4.15 万元车辆抵押贷款,分期 36 期。

后续核算还款金额时他发现,除本金 4.15 万元外,款项包含银行利息 0.65 万元、GPS 安装及综合服务费 0.7 万元,还存在一笔 1.1 万元担保费。

按照还款计划,本金与各类费用合计需要偿还 6.5 万元。孙先生对于这笔 1.1 万元担保费提出质疑:担保主体是谁、担保范围是什么。

办理业务仅签署电子合同,未拿到纸质文本,签约过程中并未被告知该笔费用。男子向平台、银行分别核实,双方互相推诿,未能给出清晰答复。

严格来说,孙先生所说两万多元差额,是利息与多项附加费用总和,争议核心集中在 1.1 万元担保费。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担保业务实行持牌许可管理;

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收费主体应当清晰公示机构名称、担保范围、期限、费率标准。

同类服务费争议已有多起生效判决作为参考。2022 年 4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广东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公司放款时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服务费、保险费等多项费用。

后续出租人起诉索要租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公司无法举证服务费对应的具体服务内容,也无法证实保险费用实际投保。

相关收费不能得到支持,对应金额从应付租金中予以扣减,同时调整违约金计算基数。法院裁判思路明确:合同载明收费项目,不代表收费天然合理,服务真实发生、资金流向、收费凭证需要相互印证。

GPS 加装收费纠纷也有相似司法案例。2021 年 3 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车贷纠纷,贷款服务公司要求加装 GPS,但事前没有协商确定收费价格,直接从贷款资金中收取 2000 元,且未提供收费票据。

张某起诉维权,法院认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判令退还 2000 元并赔偿对应的分期手续费损失;三倍赔偿诉求未得到支持,证据仅能证实知情权受损,不足以认定存在消费欺诈。

由此可见,退费、损失赔偿、欺诈惩罚性赔偿,对应不同举证标准,聊天记录、宣传页面、签约截图、票据都是关键证据。

孙先生仅签署电子合同,也容易产生认知误区。《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盖章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同时明确:线上订立电子合同时,平台仅依靠勾选框、弹窗,不足以证明已经对重大利害关系格式条款履行充分提示义务。

1.1 万元担保费接近贷款本金四分之一,签约页面是否醒目展示费用、工作人员是否主动解释,都是法院核查重点。

2024 年 6 月,孙先生通过江西京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对接江西裕民银行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记者调查发现,京斗数科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含汽车销售、数字技术服务、客车租赁,不含信贷中介相关许可业务。

2026 年 6 月,记者两次就担保费去向开展采访,京斗数科工作人员建议向银行、担保机构核实;截至报道刊发,江西裕民银行未作出正式回应。

事件后续迎来进展。2026 年 6 月 23 日,京斗数科与孙先生就费用争议达成协商,退还 5000 余元。两天后,孙先生向江南都市报 “江南微帮办” 栏目赠送锦旗。

剩余费用是否具备合理性,仍然需要结合贷款合同、担保协议、机构经营资质、收费票据、电子签约全程记录综合判定。

对于所有办理贷款的普通人,不能只关注每月月供金额,务必厘清收费主体、收费名目、对应服务内容,警惕各类未提前告知的隐形费用。

信源:江南都市报《江南微帮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