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海攻击中国,却要求本土不受反击?没有这种规则。
网上有人把话说得很猛:只要外国出兵参战,中国就能占领对方首都和港口,再把清朝以来的旧账全部算清。
这句话听着解气,却不是中方公布的政策,也没有现成的国际法依据。
真正需要讲清楚的是,外国只卖武器、发表声明,与直接派兵攻击中国,完全是两回事。
一个国家可以嘴上说“关注台海”,也可以不断向台湾出售装备。可它的军舰一旦发射导弹,战机一旦攻击解放军,身份马上就变了。
它不再是所谓的“援助方”或“调停者”,而是直接参加武装冲突的一方。
2005年施行的《反分裂国家法》已经把中国的底线写明。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解决台湾问题、完成国家统一,是中国内部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一旦“台独”势力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发生可能导致分裂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可以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这部法律针对的是“台独”分裂和外部干涉,不是台湾普通民众。法律还要求采取相关措施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外军如果直接开火,事情就不再只是干涉中国内政,而是对中国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承认,国家遭受武力攻击后享有自卫权。外国军舰攻击中国舰艇,外国战机袭击中国军队,相关国家就必须承担成为冲突一方的后果。
很多人最关心的是,对方的军事基地建在本土,中国能不能反击?
判断标准不在“本土”两个字,而在这座基地有没有直接参与对华作战。
一座机场如果正在起飞攻击中国的战机,一处阵地如果正在发射导弹,一个指挥中心如果持续组织对华攻击,这些设施就可能成为军事目标。
对方不能从本土基地派出飞机和导弹攻击中国,同时要求中国只能在台海挨打,绝不能碰它的本土设施。世界上没有这种只许自己动手、不许对方反击的规则。
但反击也有边界。
中国针对的应当是直接参与作战的军事目标,不是居民区、学校、医院和普通民用设施。相关行动还要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目的在于制止攻击、消除威胁,而不是不分目标地扩大报复。
“占领对方首都和港口”更不能提前写成固定权利。
战争中是否需要进入对方领土,要看制止攻击是否确有必要。即使军队实际控制了部分外国领土,也不会自动取得主权,反而要承担保护平民、维持秩序和保障基本生活等责任。
战争赔偿也要拿证据说话。
哪个国家派出了军舰,哪座基地参与了攻击,造成多少人员伤亡、装备损毁和经济损失,都要一笔一笔记录。责任成立以后,中国当然有权要求停止不法行为,并追究相应赔偿。
谁制造了多少现实损失,谁就承担多少责任。
清朝以来遭受侵略的历史,中国人不会忘。那段历史留下的教训不是让中国获得无限战争权,而是告诉所有外部势力,中国不会再允许外国军队用武力决定中国领土的归属。
真正需要向外界亮明的规则很清楚。
外国可以喊话,可以军售,也可以在台海边缘制造紧张。但军舰一旦开火,战机一旦发动攻击,本土基地一旦持续支持对华作战,相关国家就不能继续把自己包装成旁观者。
到那时,承担风险的不只是冲进台海的几艘军舰。
批准参战的政府、组织攻击的军事体系,以及把本国社会拖进战争的决策者,都要面对自己造成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