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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3名辅警合伙帮助交通违法人员处理违章,并收取相应的费用,进行分配,7年

山西长治,3名辅警合伙帮助交通违法人员处理违章,并收取相应的费用,进行分配,7年间,一连成功干了31次、每个人赚了数万元也没有被发现。结果,在故技重施与一名醉驾人员协商“私了”过程中,对方情绪失控,突然跑到马路对面,被迎面而来的轿车当场撞死,进而案发。3名辅警最终均悲剧了!

据悉,刘某、王某、雷某均系某交警队的辅警。

2018年3月开始,3个人只要是单独逮到车主交通违法的,都会暗示车主可以拿钱私了。

这些车主,有的是车辆未年检、遮挡号牌、超载,有的是无证驾驶、酒驾。大多数都会选择拿钱了事。

按照违法情节的严重,3人单笔收费从1000元到8000元不等,收到的钱款由3人私下平分。

七年下来,三人累计违规处理违法案件31起,每个人都收受了高达5万余元财物。

2023年6月9日,三人结束日常巡逻后驾车返程,途中在一不属于他们管辖的区域的地方,看到一辆轿车停在道路中间。

三人随即上前,让车主李某挪车,近距离接触时,闻到车主李某身上浓烈的酒气,判定其车主涉嫌醉驾。

按照执法规范,辅警严禁跨管辖区域执法,且发现疑似醉驾的刑事案件必须依规上报、移交处理,绝对不能私下处置。

虽然如此,但早已习惯“以罚代刑”捞钱的三人,再次动了歪心思,直接将李某带离现场,转移到附近医院门前准备私下处理。

而后拿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给李某进行检测,而后见检测结果显示,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入刑标准,确实已经构成醉驾后,便向李某讲明酒驾与醉驾的处罚差距,隐晦暗示只要花钱打点,就能帮忙压下案件、免于刑事追责。

为了方便后续的操作,期间,王某还特意给李某递水,让他漱口平复状态、反复吹气检测,刻意制造宽松假象,引导李某主动花钱私了。

彼时,惶恐不安的李某深知醉驾的严重后果,多次向三人求情,希望能私下解决此事。

三人还以为事情稳了。

哪曾想,李某随后与自己的母亲通电话时,情绪开始激动,挂断电话后更是冲到医院门口护栏处,两次用头撞击护栏。

三名辅警见状试图稳住李某的情绪,上前劝说李某,谁料,李某突然跑到马路,又正巧与迎面而来的车辆相撞,最终当场死亡。

案发次日,经鉴定李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高达241.91mg/100ml,属于严重醉驾。

而后,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李某突发横穿马路是事故主要诱因,承担主要责任,肇事车主承担次责。

而案件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刘某、王某、雷某三人的所作所为也随之被揭开。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刘某、王某、雷某三人身为辅警,违反执法程序办案,超越法定管辖权限处理无关案件,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且诱发李某身亡,造成重大人身和社会利益损失,已然构成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而根据《刑法》第386条、383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刘某、王某、雷某三人身为辅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很显然也构成了了受贿罪。

也正是因此,案发后,刘某、王某、雷某悲剧了,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

而不久前,法院对刘某、王某、雷某作出了相应的判决,考虑到3人存在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认罪认罚的情节,最终判决3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个月到1年不等,并均处罚金10万元。

最后,刘某、王某、雷某三人,手握执法职权、本该守护道路安全的辅警,却因为一时贪念,知法犯法,最终酿成害人害己的局面,着实是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所有执法人员,人在做天在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要心存侥幸,把权力当成个人敛财牟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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