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14年说“没签合同不交物业费”?法院:前期合同对业主有效,3790元照付!】琼海有个业主,小区住了14年,前12年物业费都正常交,最后2年突然不交了。物业催了两年,他回了两句话:“服务不到位,而且这合同我又没签,凭什么找我要钱?”
物业公司把他告了。
法院一查:2010年10月1日,开发商跟物业签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赵某2010年收房入住,头12年每月按时缴费,2023年元旦开始停缴,累计欠费3790元。
赵某庭审时挺硬气:“我和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
法院判了:10日内支付3790元。
法院的依据很清楚:《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老牛解释一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在小区还没成立业主大会之前,依法代全体业主签的。这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于全体业主,不管你有没有直接签字。
赵某说“服务不到位”,但他没拿出连续性、可量化的证据。法院认为零星不到位不构成根本违约,不支持抵扣。
老牛想说的是:
第一,“没签合同”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民法典》第939条写得清清楚楚,前期物业合同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你收房入住、享受电梯、路灯、保洁的那一刻起,义务就绑定了。
第二,服务不到位,不是不交钱的理由。 法律给了业主两条合法路:留证据,协商或起诉主张物业承担违约责任;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集体选聘新物业。但不能不交钱。
这案子钱不多——3790元,每月一百五六十块——但把物业圈最顽固的借口之一钉死了。
你家小区有业主以“没签合同”为由不交物业费吗?评论区唠唠!(图源:法治时报/网易新闻)业主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