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江,男子靠着自家门店容留卖淫,从中牟利。他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眼看要判刑,他动了歪心思。雇人拿电瓶在河边非法捕鱼,他报警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想靠假立功给自己减刑。不料事情败露,男子本一项罪名,又多了一项妨害作证罪名,被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4000元。
据悉,胡某自己经营着一家门店,靠着店内独立私密的包间空间,默许多名人员在场所内开展卖淫交易。
每次交易完成之后,他都会从中抽取相应费用牟利。
这种长期为色情违法行为提供场地、从中获利的行为,已经触碰了刑事法律红线。
公安机关经过完整侦查取证,固定好全部证据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
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随着开庭日期一天天临近,胡某清楚自己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正常庭审流程走完,自己一定会被法院判处实刑。
胡某自知自己罪名坐实,不想被从重判刑,就打起了歪主意:法律规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开庭前几天,他花钱串通同伙钟某,完整策划了一出非法捕捞的虚假戏码。
胡某亲自备好电鱼电瓶、竹竿、现成渔获等全套作案工具。
再安排钟某前往当地荔江镇河道,在河边假装用电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
等到现场布置妥当之后,胡某立刻拨打报警电话,实名举报河道内有人非法捕捞。
民警赶到现场当场抓获钟某,钟某按照两人提前串好的口供,向公安机关作出了虚假认罪陈述,警方也依照流程对这起“非法捕捞案”立案。
开庭前一日,胡某拿着这套自导自演得来的报案记录与立案材料,当作自己的立功证据提交给法庭,满心笃定可以靠着这份伪造的材料获得宽大处理。
可办案民警和检察官在核查这起举报案子的时候,很快就察觉到不对劲,冒出了好几个不合情理的疑点。
首先这人选在大白天人来人往的河边明目张胆电鱼。
正常人偷偷非法捕鱼,都会挑夜深人静没人的时候动手,生怕被路人撞见举报。
其次帮忙演戏的那个人,住的地方离这条河道很远,大老远跑过来忙活半天,最后只捞到寥寥几条小鱼,折腾一趟完全不划算,怎么看都不符合普通人捞鱼牟利的心理。
最巧的是,这起举报报案的时间,刚刚好卡在胡某自己案件开庭前一天。
再深挖还发现,帮忙演戏的钟某以前就因为非法捕捞被处罚过,明明知道这是违法行为,还敢大白天顶风作案,处处都透着刻意。
办案人员顺着蛛丝马迹往下查,没费多大功夫,就把这场自导自演的闹剧彻底拆穿了。
真相水落石出之后,检察院当即决定追加起诉,指控胡某构成妨害作证罪。
胡某终于放弃狡辩,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全部制裁。
法院经过完整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犯容留卖淫罪、妨害作证罪,两项罪名合并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本来只需要承担一项罪名的处罚,因为投机取巧的造假行为,平白多添罪责,得不偿失。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胡某长期利用经营场所提供交易场地、抽取盈利,完全符合容留卖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被提起公诉于法有据。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贿买、指使等方式,强迫或者诱导他人作出虚假证言、伪造案件证据,干扰司法正常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胡某花钱指使同伙刻意演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口供,恶意干扰公安机关侦查与法院审判秩序,已经满足妨害作证罪的定罪条件,检察院追加起诉完全合法。
《刑法》第68条规定:立功必须检举他人真实、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才可以认可。
通过花钱编排、人为制造出来的虚假案件,不属于合法立功线索,不仅不能减刑,制造伪证的行为本身还要被追责。
同时我国司法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依靠自身违法行为,去谋求法律上的从轻优待。
一个人既然已经触犯了法律,最靠谱的出路就是老老实实交代全部事实、配合办案人员调查、真心认错悔改。
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靠编造假事蒙混过关,试图糊弄执法和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