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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职只是开始,不是答案!”河北邯郸,一女子因追讨近2000万工程款陷入执行难,

“停职只是开始,不是答案!”河北邯郸,一女子因追讨近2000万工程款陷入执行难,反映问题后,遭到某法院执行局局长索贿、骚扰,先狮子大开口:“我缺钱,给我送点。”遭拒后又嬉皮笑脸,夸她漂亮还不够,竟扯出院长当由头:“冯院长喜欢你,你好好把握。”女子害怕,不敢拒绝,电话一个接一个,只能偷偷录音。更恐怖的是,女子透露此前在法院被十几个人按在地上殴打,上衣被当众撕扯,还被关进拘留所5天。女子顿感执行无望,拿着录音向纪委举报。录音曝光后,涉事执行局局长被停职,冯院长忙说“绝对没有”。可对女子来说,停职解不了眼下的愁。
 
据悉,2012年,包工头郑会民为文汇达公司垫资建设厂房,由此引发一场持续十余年的债务纠纷。
 
厂房建成后,文汇达未付工程款,郑会民及关联企业邯一公司提起诉讼,2018至2019年终审胜诉,判令文汇达偿还工程款等共计约1466万元,邯郸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执行却举步维艰,案涉厂房早在2014年即被丛台区法院查封,但法院既未张贴封条,也未评估拍卖,任由其“沉睡”多年,期间持续对外出租。
 
2025年,在债权人反复申请下,丛台区法院启动厂房拍卖。同年12月,临漳县法院确认郑会民、邯一公司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6年3月,经调解,原1466万元工程款加利息累计至约4200万元。7月17日,厂房经拍卖、变卖均流拍,最终变卖价合计2112万余元。
 
申请以物抵债时,丛台区法院要求补缴380万余元土地出让金差额,理由为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在优先受偿范围。
 
武丽娜一方认为该要求于法无据,法院实为增设额外门槛,阻碍清偿。
 
走投无路之下,2026年5月25日,武丽娜前往邯郸市委书记公开接访日反映问题,当天她尚未信访,便接到郭红波电话,对方承诺协调解决,劝其放弃信访。
 
当晚,郭红波再次来电,态度剧变,直白索要财物,称自己“缺钱”,让“送点钱”。见无回应,又转而夸赞武丽娜“长得漂亮”,甚至说出“我一把手挺爱你”“冯院长喜欢你,我可以从中促成”等话语。
 
武丽娜称冯院长年龄足做其长辈,她当时恐惧万分,并录下通话。
 
7月23日,武丽娜向纪委监委实名举报郭红波。
 
媒体介入后,8月3日记者向冯志勇求证,冯坚决否认说过类似话语;郭红波则称“诬陷”,但面对录音证据未作解释,匆忙挂断电话。
 
武丽娜还披露,2025年6月她应约访提交材料时遭法院人员围困、殴打及撕衣羞辱,后被司法拘留15日,但仅5天即被释放,并被逼签保证书承诺不再信访举报。
 
8月4日,邯郸中院发布通报,确认网传“不当言论通话录音”系郭红波本人,决定对其停职,并成立专项调查组全面核查,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目前,事件已进入正式调查程序。
 
有人说,停职不是终点,我们想知道厂房到底抵不抵?补缴款到底该不该交?那个深夜电话里的话,到底有几分真、几分假?
 
还有人说,这还是正经法院吗?
 
从法律角度,涉事人员郭红波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而武丽娜指控被殴打等相关人员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中,若查实郭红波确有索贿故意且利用了职务便利,即便武丽娜未实际送钱,索贿行为本身已触犯刑法,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结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郭红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以“协调案件”为筹码索要财物,还涉嫌滥用职权,可能被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接受当事人财物,或有不正当交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郭红波已被停职,这只是纪律审查的第一步,其在深夜电话中索要财物并发表低 俗言论,已严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和廉洁纪律,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均在可能的处分幅度内。
 
此外,武丽娜指控被殴打、撕扯上衣等相关人员,一旦查实,视情节轻重,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若伤情鉴定达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当众撕扯上衣的行为涉嫌侮 辱罪,组织、指使者作为主犯从重处罚。
 
即便不涉及刑事责任,相关人员也属于治安违法,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对于结伙殴打、公然侮 辱等行为,构成多项治安违法,依法可以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不超过20天拘留。
 
当然,相关人员也会面临政务处分及党纪处分。
 
这件事让人唏嘘,庆幸的是,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武丽娜所面临的执行困境、补缴款争议及遭受的伤害能否得到纠正,郭红波的行为是索贿骚扰还是诬陷,相信很快会有结果。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