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顺,男子意外身亡,获赔 100 多万,打进父亲卡里,数十年不联系的生母突然现身,索要赔偿款,还称李某没有资格分钱,最终父亲、生母、李某三方对簿公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上午,在北京务工的小谢意外摔伤,经抢救无效去世。劳务公司随后与谢某签订赔偿协议,100 余万元一次性汇入谢某账户。
钱到账后,争议集中到一个问题:谁与小谢共同生活更久,谁真正承担过抚养责任。谢某认为,小谢 5 岁起一直随生父生活,日常开支和读书等事务主要由谢某操持。
李某提出,李某在小谢接近 11 岁时进入这个家庭,此后多年参与生活照料和教育,即使没有与谢某登记结婚,也不能把这些经历全部抹掉。生母汪某坚持亲生母亲属于近亲属,应当取得相应份额。
法院没有马上按三个人头平均分款。司法实践中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要看共同生活时间,还要核查生活照料、家庭教育和抚养费用等实际情况。
仅有共同生活的称呼不足以认定,长期实际付出的照料行为才是关键。李某从小谢未成年时开始参与照顾,这部分事实因此进入法庭审查。
类似争议在湖南岳阳也发生过。大约三十年前,丁某与带着 14 岁儿子王杰的女子结婚,丁某与王杰共同生活约二十年。后来夫妻离婚,王杰与丁某的往来和赡养并未完全中断。
2020 年 3 月,丁某因交通事故去世,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扣除有关支出后剩余 23 万余元。
丁某生前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留给侄儿丁强,丁强在丁某住院和晚年生活期间也承担过照料。王杰与丁强为赔偿款诉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云溪区人民法院把两笔钱分开处理。丁某生前已经拥有的房产等财产,可以依遗嘱处置;死亡后才产生的赔偿款,却是对近亲属损失的补偿,不能直接由遗嘱决定。
王杰未成年时接受丁某长期抚养,成年后履行过赡养义务,法院据此确认继父子关系中的实际责任。丁强晚年照护丁某的付出也被计入,最后王杰分得 16 万余元,丁强分得 7 万余元。
山东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的另一起案件,还涉及经济依赖因素。孙某乙与顾某 2019 年生育女儿孙小乙,孙某乙 2021 年 10 月因交通事故死亡,2022 年 12 月确定死亡赔偿金 60 万元。
孙某乙的父母要求平均分配,顾某认为孙小乙年幼,母女失去主要生活来源,今后的生活和教育压力更重。
法院查明两位老人另有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和村集体分红,也有其他成年子女可以赡养,顾某还要独自抚养年幼女儿。最终,父母各分 20%,顾某和孙小乙各分 30%,各方没有继续上诉。
这些案件放到一起,永顺纠纷的判断逐渐明确。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留下的普通存款,血缘身份、共同生活、抚养投入和现实依赖都要核实。
永顺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谢某长期承担主要抚养责任,分得 65%;汪某保有生母身份,但实际抚养和生活联系较少,分得 25%;
李某与小谢形成长期稳定的事实抚养关系,分得 10%。谢某、汪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信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