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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独生女欧阳一家早年使用杨浦动迁款置换虹口房产。为防范出轨女婿日后离婚分割房

上海,独生女欧阳一家早年使用杨浦动迁款置换虹口房产。为防范出轨女婿日后离婚分割房产,十年前父母将女儿、女婿诉至法院,经调解确认房屋份额:父母合计占 70%、小夫妻占 30%。

后续虹口房产以 900 万元售出,前夫再次出轨,双方离婚后前夫净身出户。本以为财产风波就此平息,谁知老父亲参加同学聚会重逢初恋,提出与妻子离婚,并拿出当年法院调解书,主张分割售房款中属于自己的 315 万元,欧阳女士难以接受。

2025 年 1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2019 年 12 月,许某某父母全款购买一套房屋。2020 年 5 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

2021 年 8 月,许某某父母将房屋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2024 年,范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房产,双方认可房屋价值 30 万元。

审理法院确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按照登记人数直接平分。购房资金全部来自许某某父母,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没有共同子女。

法院判决房屋归许某某所有,许某某向范某某补偿 7 万元。该案说明,父母出资、产权登记、赠与目的、共同生活时长需要综合判断,不能仅凭房产证登记名字确定分割方案。

欧阳家的纠纷多出一层复杂情形。欧阳父母、欧阳女士和前夫在法院调解中明确产权比例:父母各占 35%,欧阳女士与前夫各占 15%。

由四人共同签字、法院出具的司法调解书,和普通家庭口头约定法律效力完全不同。家庭成员事后想法发生改变,不能直接否定生效文书约定的权利。

江苏扬州还有一起 2023 年对外公开的家庭共有财产案例。1988 年,刘奶奶与张大爷筹备翻建老宅,夫妻二人陆续购置砖瓦、木材。

张大爷遭遇交通事故离世后,儿子张某甲领取赔偿款与抚恤金,又投入个人工资,于 1991 年建成两层楼房。2005 年,张某甲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母子长期共同生活后产生矛盾,刘奶奶被送入养老院。2022 年,刘奶奶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共有权利。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刘奶奶与张某甲共同生活 67 年,家庭始终没有正式分家析产;

老人夫妻购置的建材、张大爷身故后的补偿款项、张某甲工资共同投入建房。法院最终确认刘奶奶对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房屋拆迁之后,张某甲向刘奶奶交付对应份额,四名女儿共同出资为刘奶奶购置住房,家人轮流照料老人。

这个案例带来启示:房产证登记权利人非常重要,但并非家庭内部确认财产归属的唯一依据。虹口房产虽然登记在欧阳女士名下,生效调解书、出资来源同样需要纳入审查。

如今房屋已经出售,争议标的转化为 900 万元售房款。资金转入何人账户、是否用于购置浦东房产、父亲当时是否知情同意,都会影响最终责任承担。

情感纠纷与财产纠纷应当分开评判。最高人民法院同日公布崔某某与叶某某、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2019 年 3 月至 2023 年 9 月,高某某向叶某某转账 73 万元,叶某某回转 17 万元,实际收取 56 万元。

法院认定,高某某未经配偶崔某某许可,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方,赠与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全额返还 56 万元,钱款已经消费不能成为拒绝返还的理由。

由此可见,欧阳母亲可以主张核查父亲是否存在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感情过错,不能直接抵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房产份额。

欧阳一家后续维权关键,需要逐一核对 2014 年的确权调解材料、虹口房屋出售资金流水、浦东房产购置凭证。315 万元诉求最终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各项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