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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3名辅警擅自上街查酒驾,期间抓到一名男子涉嫌醉驾,然后带他去医院做了酒

山西长治,3名辅警擅自上街查酒驾,期间抓到一名男子涉嫌醉驾,然后带他去医院做了酒精检测。在确认对方醉驾后,便威胁男子会坐牢,希望男子拿钱消灾。可谁知男子得知要坐牢后,他竟打电话和母亲告别,然后冲到马路中间,被一辆躲避不及的车撞飞了出去,当场死亡。事发后,这3名辅警被挖出在近7年里收了31笔黑钱,合计150000多元,到手合计50000多元,他们主要是帮人消除交通违章记录等。法院判了!

据悉,2023年6月9日深夜23点,县交警大队3名辅警刘某、王某、雷某完成巡逻任务返程时,来到一处不属于自身管辖的路段,发现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停在路中阻碍通行。

三人对视一眼,立即明白可能有人酒驾了,于是上前要求车主李某挪车。

在靠近李某车辆时,雷某闻到李某满身酒气,当即判定其涉嫌醉驾。

可是辅警没有单独的执法,且此地不在他们执勤辖区,但三人依旧自作主张,将李某带至附近医院门口单独处置。

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出炉,李某体内酒精浓度达到134mg/100ml,已触碰醉驾入刑红线。

这时刘某、王某刻意给李某讲解酒驾、醉驾的两种后果,话里话外暗示李某可以花钱私下了结,不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见状连忙主动提出想要私了,王某还递上水让他漱口、反复吹气稀释数值,多次重新检测试图降低酒精读数,但效果并不明显,这可把李某急坏了,开始胡思乱想起来。

之后,李某给母亲打了个电话告别,然后冲到医院护栏旁,连续两次用头部猛撞金属护栏发泄心中的绝望。

3名辅警仅简单口头安抚了一下,没有采取有效约束、疏导措施。随后李某突然挣脱束缚,不顾一切横穿马路冲向主干道车流,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迎面撞击,当场失去生命体征。

事后经司法鉴定显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实际高达241.91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3倍。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李某擅自闯入机动车车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司机康某观察不周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警方介入调查,发现3名辅警从 2018年3月至2025年1月,在长达7年的时间内,长期帮助他人清除酒驾、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遮挡号牌、货车超载等交通违法。收取好处费从1000元至8000元不等。

这类违规处理案件共计30起,仅有1起走完正规行政处罚流程,其余全部大事化小。赃款由三人平分,刘某合计收受贿赂54600元,个人分得17949元;王某总涉案金额 52600元,个人获利 20204 元;雷某受贿总额52000元,分得 18847 元。

本案中,王某等3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那为何辅警不具备公职人员身份,却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呢?

辅警虽无公务员编制,但受公安委托从事交通管理公务,属于法律规定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范畴,符合两罪犯罪主体要求。

三人跨辖区单独查醉驾、私下收钱消违章,属于典型超越职权、违规处理公务行为,满足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刘某、王某、雷某共同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其中,刘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9个月,受贿罪7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罚金10万元;王某也执行有期徒刑1年,罚金10万元;雷某滥用职权罪 8个月,受贿罪7个月,合并执行11个月,罚金10万元。

同时三人主动全额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这些全部没收上缴国库。三人的涉案手机予以收缴;三台执法记录仪、充电设备返还交警大队。

最后,这三名辅警,从根上就没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们只是辅助工作人员,手里没有独立执法权,更不能跨辖区随便拦人查酒驾。可他们仗着穿制服,把公权力当成捞钱工具,7年时间只要给钱就能抹掉酒驾、无证驾驶记录,完全无视法律法规。

这件事也给所有警务辅助人员敲了警钟:制服代表责任,不是敛财通行证。别觉得辅警不是正式民警就没人管,只要从事公务、利用岗位便利收钱乱办事,一样会被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触犯渎职、受贿两项罪名,坐牢、罚金、赃款没收一样不少,人生彻底留下污点。

后续希望公安系统加强辅警普法教育、常态化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同时严格规范执法流程,杜绝单独执法、私下处置违法的空间,守住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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