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沁源,三个辅警最喜欢加班,因为他们加班可以捞油水,他们经常下班后都会私自去设卡查酒驾,主动提出可以私了,最后因为一个醉驾的头脑不清醒,被查了后直接冲到马路上撞死了,这个事情才曝光了。
自从上班之后,这三个人心思就不在本职工作上,整天琢磨手里这点身份,借着岗位捞点副业,捞点油水。
三个人私下一拍即合,觉得手中这点权力不用白不用。他们就商量,找那种偏远、没人认得他们的地方,去逮酒驾,干这个一逮一个准。
表面上看,这三人干活很积极,时间久了,同事还有领导,都对他们印象不错,评价挺好。
可他们根本不是甘心拿死工资干活,他们要的就是这身身份带来的便利。
等到下班之后,他们就跑到别的片区,找个没人注意的地方,直接就摆开架势查酒驾。
干这个确实一抓一个准。绝大多数被查到酒驾的人,心里都想能私了了事。
明知道按规矩这事不能私了,可碰到这几个人,就觉得自己运气好,居然可以花钱摆平。
不少人主动掏一千五两千,就希望把酒驾的记录抹掉。
心里也会犯嘀咕,怀疑这事靠不靠谱,可自己酒驾把柄攥在人家手上,也不敢去举报揭发,只能认栽。
一直都相安无事,直到碰到李某这件事,整个事情才彻底兜不住。
那天李某醉驾被他们抓到,他同样想着花钱私了。
这几个人做事把戏做全套,向李某暗示可以私下解决。李某当时心里抱着希望,还给自己母亲打了一通电话。
挂完电话,想到醉驾要面临的后果,他脑子本就因为酒精昏沉,顿时觉得自己这下完了,肯定要坐牢。
人一下子情绪崩掉,猛地冲到大马路上,被路过的车子撞上,当场就没了命。
人死了,这事就捂不住了,警方顺着往下查,把他们这几年干的勾当全部翻出来。
从2018到2025年,前后三十一起案子,收的好处加起来五万七千块,专挑下班跨区域查车,收钱就把人放走,以罚代刑。
法院后来判下来,刘某、王某各有期徒刑一年,雷某十一个月,三个人全都要交十万元罚金,所有收来的赃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交通事故那边定了责任,李某自己冲上路负主要责任,过路司机承担次要责任,由司机那边走保险赔了家属一部分钱。
三名辅警没有对死者家属做民事赔偿,卷宗也没有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记录。
罚金和追缴回来的赃款都是上交国库,不会给到死者家属手上。
几个人算计好几年,想靠这点权力捞小钱,一场意外闹出人命,工作没了,钱全部吐出去,自己也蹲了牢房。
很多人都想不通,觉得李某是自己情绪激动冲上马路撞死的,辅警既没打人、也没逼人,为什么最后还要坐牢担刑责。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这三个辅警,明明没有跨区域执法的权限,还偏偏私自跑到别的片区查车。
连续好几年,几十次查到酒驾、无证驾驶的人,不按规矩处理,专门收钱私了,把正经的执法工作,变成自己赚钱的门路,这就触犯了上面这条滥用职权的法条。
酒驾醉驾本来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是必须依法处理的,不能私下了结。
可他们拿着公家的权力,随意放纵违法人员,破坏正常的执法秩序,本身就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虽然从法律上来讲,李某的死亡,主要是他自己情绪失控、一时冲动造成的,不是辅警直接造成的伤害,不能算辅警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但要不是这三名辅警长期违规执法、暗中收钱私了,在现场给李某制造了这种可以花钱消灾、又随时可能出事的紧张局面,也不会诱发这场悲剧。所以他们必须为自己的渎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三人多年来一次次收当事人的好处费,帮人抹掉违法记录、逃避法律惩罚,用公权换私利,正好踩中受贿罪这条法律。
一个人同时犯多个罪,法律上要合并处罚,不能互相抵消。
也正是对照这两条法条,法院最终的判决才有理有据,既惩罚了他们的贪念,也制裁了他们的渎职行为。
普通人犯错是糊涂,手握公职权力的人犯错,就是失职和辜负。
不管权力大小,守住规矩、守住本心,才是最基本的底线。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看看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