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糊涂,”8月3日报道,山东临沂,一女子住别墅、开豪车,却因10多年前电动车被偷耿耿于怀,她走在路上,看到一辆电动车外观和自己当年丢的那辆高度相似,所以动起了歪心思,直接把车骑走,结果悲剧了!网友:再买一辆不行?
事情要从于先生那天的一个小疏忽说起。他把电动车停在一家鲜肉批发店门口,办事的功夫忘了把钥匙拔下来。等他忙完出门,车已经没了影,人当场就懵了,赶紧拨了报警电话。
接警后民警没耽误,顺着监控和车辆行动路线一路查,当天下午就把人锁定了,抓获的是一名女子,姓王。
真正让人意外的是后面查出来的情况。王某家里条件相当不错,平时开的是豪车,住的是别墅,怎么看都不像会缺一辆电动车的人。民警也纳闷,条件这么好,图啥偷车。
一问才知道,王某十多年前也丢过一辆电动车,这事她一直没放下。那天路过时看见于先生的车,样式跟自己当年丢的那辆特别像,多年的那口气一下子涌上来,周围又没什么人,她一冲动就把车骑走了。
这个动机说出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不理解,家里不缺这点钱,买一辆新车用不了多少功夫,非要冒着风险去骑走别人的东西。
但换个角度想,这事恰恰说明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道理,有钱和守法根本是两码事,经济条件从来不是判断一个人会不会犯错的标准。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事真不是闹着玩的。很多人觉得,我就是一时糊涂,大不了把车还回去或者赔点钱,事情就能过去。
但在法律层面,只要违背他人意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别人的财物据为己有,就已经构成了盗窃。
至于你背后有什么心理委屈,是不是十年来心里一直有个疙瘩,这些在客观事实面前都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在实际处理中,判定是不是偷,主要看行为和结果。王某趁着四下无人把钥匙没拔的车骑走,这在客观上完成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主观上也有占有的故意,这就是典型的盗窃行为。
根据我们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这辆电动车的价值达到了当地刑事立案的标准,那性质就更严重了,直接会面临刑事处罚。
在山东,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是二千元以上。王某为了发泄多年前的私愤去碰这条红线,确实是把自己推向了极其危险的境地。
这起案子也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生活里,谁都可能遇到点不顺心的事,丢过东西、吃过暗亏的人不在少数。
有了委屈,合理的排解渠道有很多,最怕的就是像王某这样,把多年前的“受害者心态”变成了今天伤害他人的“加害者行为”。
这种心理上的“找补”,不仅没办法弥补当年的损失,反而会彻底毁掉眼前的生活。王某原本是个有体面生活的人,住别墅开豪车,说明她已经拥有了很好的物质条件。
可这一次的冲动,让她的名字和违法行为挂了钩。这种名誉上的损失,以及面临的拘留处罚,是花多少钱也买不回来的。
退一步讲,就算真的把车骑回家了,每天看着一辆来路不正的车,心里真的能感到释怀吗?恐怕每天进出家门,心里更多的是心虚,而不是所谓的“补偿感”。
管好自己的情绪,守住法律的底线,这是成年人最基本的自我约束。不管过去经历过什么,都不能拿别人的利益来给自己买单。
丢掉的东西,可以用汗水挣回来;可要是把底线丢了,那就真的什么都剩不下了。王某用自己这番荒唐的举动,给所有人上了一堂沉重的法治课,这个教训代价太大,真的不值得任何人去效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