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子路过邻居家,被邻居家的小狗咬伤了她的膝盖和脚,邻居也负责,马上带她去打狂犬疫苗,结果6天后,女子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女子丈夫认为这和邻居家的小狗咬伤有关,把邻居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05万,邻居觉得不可思议,小狗咬的是膝盖和脚,这和头有啥关系,这死亡和我有什么关系,法院判了。
女子路过邻居家屋后通道时,被邻居养的一只小型犬窜出来咬伤了右膝盖和脚背。
邻居听到动静赶紧跑出来,看见女子坐在地上,膝盖有抓咬痕迹,就拿酒精帮她消毒。
女子丈夫赶来后,跟妻子说了几句话就先带女儿离开了,而邻居则主动开车送女子去医院打狂犬疫苗。
医院病历显示右膝关节有三处咬痕和皮肤裂伤,医生给打了狂犬疫苗。
观察一阵没啥异常,邻居付了钱又把女子送回家。
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谁知两天后,女子突然身体不舒服,她男人赶紧打120送医院。
入院检查发现左额有3乘3厘米的皮肤青紫,左眼睑也青紫肿胀。
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创伤性脑疝等。
抢救了几天,在一个凌晨女子心跳骤停,没救过来。
死亡证明写的是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呼吸循环衰竭。
她男人接受不了,好好的人怎么被狗咬了一下就没了?他觉得妻子的死跟邻居家的狗脱不了干系,一纸诉状把邻居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一共105万多。
邻居当然在法庭上不认账,他说女子被咬当天是自己走着去医院、走着回来的,全程行动正常,要是真摔倒磕了头,身体不可能没一点异常。
而且医院诊断死因是脑出血,不是狂犬病毒感染,病历上还写着女子本身有高危高血压病史,这类基础病本来就容易诱发脑出血。
邻居觉得女子的死亡跟狗咬伤没关系。
这个案子的关键就是因果关系到底存不存在。
事发路段没监控,女子摔倒磕头这个说法只有她男人一个人说,拿不出别的证据。
更关键的是,女子去世后家属很快就办了火化下葬,没做尸检。
这样一来,脑出血到底是外伤引起的还是高血压诱发的,始终没有权威结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子男人提供的医疗资料不足以证明女子的死亡原因跟邻居家狗咬伤膝盖和脚底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而且因为没有尸检,也缺乏做因果关系鉴定的基础。
结果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女子男人的诉讼请求。
女子好好一个人,被狗咬完没几天就死了,家人悲痛欲绝,索赔105万从情感上讲完全可以理解。
但法院的判决,从法律角度也挑不出大毛病。
问题出在哪?核心就两个字——证据。
女子去世后,家属没做尸检就把遗体火化了。
这一下,死因到底是狗咬引发的摔倒撞头,还是她自己本身的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突然发作,成了永远解不开的谜。
法庭上打官司,讲的是证据,不是靠猜测。
女子男人说妻子被狗咬后往前扑倒、面部着地,但事发路段没监控,目击证人也只有他自己,医院当天查体记录压根没提头部受伤。
法院拿什么支持他?
有人可能会说,邻居的狗确实咬人了,难道不该赔吗?该赔,但赔什么得看后果。
狗咬伤膝盖,医药费邻居当场就付了。
现在要赔的是人命钱,那就必须证明人命确实是狗咬引起的,如果证明不了,法院就没法判。
出了人身伤害事件,尸检不是可选项,是维权关键一步
你觉得委屈、觉得蹊跷,就得用法律认可的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
火化一烧,所有可能都跟着没了。
法律保护权利,但前提是你得按法律规则来行使权利。
情归情,法归法,这两条线不能混。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邻居的狗咬伤女子是事实,按此条邻居应担责。
但这里有个前提——损害必须是“动物造成”的。
女子死于颅脑损伤,女子男人无法证明该损伤与狗咬之间有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虽然主要在女子,但女子男人主张外部摔倒致伤,也需提供初步证据。
由于未尸检,因果关系鉴定基础丧失,法院只能驳回诉求。
内容来源于:杨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