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保险不给赔,那买了干啥?”山东临沂,男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但家属却坚持办理出院,结果出院次日不幸身亡。家属连死亡原因都不知道,直接给男子火化了,然后去找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必须出具死亡原因才能赔偿,所以拒绝了男子家属的索赔请求。事后,双方闹上了法院。
2025年4月1日,刘某骑着电动二轮车正常出行时,与范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正面发生碰撞,猛烈撞击让刘某身受重伤。
交警到场勘查完整事故现场,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刘某与范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刘某本就常年受高血压、糖尿病两种慢性病困扰,身体底子远不如普通人,车祸带来的外伤直接重创了他本就脆弱的身体。
从4月出事到9月份,整整5个月里,刘某先后住院5次,期间一直靠药物、输液、专业护理稳定伤情。
经过这近半年的治疗,刘某的伤情依旧没有恢复好,主治医生多次严肃告知家属,现阶段绝对不能擅自出院,脱离专业医疗监护随时会引发脏器衰竭、并发症,存在极高生命危险。
可家属出于经济考虑,无视了医生的风险警示,执意办理出院手续,强行带着刘某回家休养。
让人悲痛的是,刘某离开医院仅仅过去一夜,第二天就不幸身亡。
家属秉持传统“入土为安”的观念,没有向公安、医疗机构申请尸检,直接将刘某的遗体送去火化处理。
之后,家属整理治疗票据,向范某某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索要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金。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当即作出拒赔决定。给出的核心理由十分明确:逝者已经火化,没有尸检报告,无法科学证明刘某的死亡是交通事故外伤导致。
结合刘某以往的病历记录,其长期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不排除是自身慢性疾病急性发作致死,现有材料无法锁定死亡与车祸的因果关系。
索赔无门的家属无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刘某的家属并未做死亡原因鉴定,但根据医院出具的病例、诊断报告、每日用药清单等,可以确定车祸造成的外伤与刘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以没有死因证明为由拒绝赔偿,这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来逃避自身责任,加重了刘某家属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不过,刘某的突然死亡与家属不遵从医嘱也有关系。
由于刘某遭遇车祸诱发刘某身体机能急速恶化,使得他本身对创伤的耐受度更低。
然而家属不听专业医嘱强行出院,中断持续医疗救治,对刘某的死亡后果扩大存在明显过错,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刘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
最后,很多家属总觉得医院是过度治疗,看着亲人住院受罪就想带回家休养,完全低估伤病的潜在危险。医生给出不能出院的医嘱,都是结合检查数据、身体指标做出的专业判断,尤其是受过外伤、还有高血压、糖尿病这类基础病的人群,身体代偿能力很差,一旦脱离监护,并发症、器官衰竭说来就来。
本案中,刘某5次住院都没能稳定病情,足以说明伤情危重,家属却执意出院,客观上加速了悲剧的发生,最后法院也因此减轻了保险公司赔偿,等于自家白白承担了一部分损失,得不偿失。
当然保险公司这边也有很大的问题,消费者购买保险是为了以防万一的,可保险公司却设置那么多条条框框,把举证责任都交给消费者,能推卸就推卸,这样的做法太令人心寒了。难怪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抵触保险,这也是那些“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的保险公司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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