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江苏扬州,男子买了一箱100%中奖的牛奶,扫码后发现系统提示失败。男子连忙询问客服,客服先是怀疑男子家里人提前扫了码,而后又说二维码在流通环节被他人核销。经销商随后承认是门店管理疏漏,下属人员私自扫码,截留了奖金,按照活动最高奖标准,私下赔了男子6666.66元,但是要求男子删了网上的维权文章。男子没有接受,并以厂家没有正式调查等原因,继续投诉厂家,一个月后,厂家与男子达成和解,一次性赔付男子1万元。不过在给男子转账时,又直接备注男子是敲诈。男子认为厂家是在诋毁、侮辱自己并且是在给自己挖坑,又不愿意了,直接报警!
据悉,今年6月份,男子王某给家里的老人买了一箱某品牌“开箱 100% 中奖”的花生牛奶。
随后,王某在扫码兑奖时,发现系统全部提示奖项已核销、兑换失效。
因活动尚在有效期内,王某懵了,便联系厂家客服,询问情况。
厂家客服起初怀疑是王某的家人提前已经扫了码,在得知王某是买给家里老人的、王某家里的老人也没有智能手机不会扫码后,便进行了调查。
一番调查后,厂家客服回复王某,说二维码在流通环节被他人核销。
不过,到底是谁扫了码,当时厂家并没有直接说。
而随后,经销商主动联系到王某,称是自身门店管理疏漏,下属人员私自扫码,截留了奖金。
经销商随后,按照活动最高奖标准,私下赔了王某6666.66元,但是要求王某删了网上的维权文章。
不过,王某并不同意删除网上的维权文章,同时认为厂家没有做正式的调查,继续向12315、市监局投诉厂家,希望厂家出具正式的调查结果,并向自己道歉。
而经过一个多月的维权,厂家最终王某达成口头和解,愿意赔偿王某1万元,用于补偿王某的消费损失、维权误工、交通成本。
不过,厂家在给王某转钱时,又直接备注了“王某敲诈”的文字。
王某看到备注后,顿时炸了,认为厂家是在诋毁、侮辱自己,同时是在给自己挖坑,又不愿意了,直接去派出所报警,并将此事曝光给记者。
而涉事厂家工作人员回复,公司内部认定王先生属于敲诈行为,企业也同步报警,赔付是为平息纠纷,是财务人员操作才进行了相应的备注。
对比,不少人也认为涉事厂家一边给人钱,一边又说别人敲诈并报警,是在给王某挖坑,认为涉事厂家玩不起。
不过也有人认为王某买了一箱牛奶而已,拿了经销商6666.66元后,还继续投诉厂家,就是敲诈!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王某的行为属不属于敲诈?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属于属于敲诈关键其实就是看两点,第一是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相应的威胁、胁迫行为。
具体到本案,涉事厂家宣称100%中奖,但是却因管理不当,被内部人员核销,这对消费者而言,其实就是欺诈行为。
王某依法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还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27条的规定,即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否则,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对厂家、经销商进行相应的处罚。
王某具有真实权利基础,如果仅通过合法渠道(协商、行政投诉等方式)主张赔偿,即便金额偏高或言辞激烈,通常也认为不属于敲诈勒索。
除非,王某还存在除了合法维权方式以外的,威胁、胁迫等情况。
当然,就算退一步说,王某的行为确实涉嫌敲诈,涉事厂家在已经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并且已经报警的情况,还把钱转给王某,并非继续恐惧心理交付钱财,不能以此认定王某属于既遂!显得多此一举!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