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借钱时,向朋友称兄道弟,借了3万元,可到了还款的时间,男子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朋友无奈之下,只好在他建立有498人的群里,发布他欠钱不还的信息,引起了大家的讨论,男子认为朋友损坏他的名誉,便起诉要求朋友赔偿11万元。
借款人林先生当初写下欠条,承诺按期归还葛先生的借款。
可是还款期满后,林先生仿佛人间蒸发,葛先生多次催收未果,憋了一肚子火。
葛先生在林先生建的微信群中公开这段欠债经历,文字客观,没有带脏话。林先生觉得脸上无光,一怒之下把葛先生告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林先生主张葛先生的行为贬损了林先生的社会评价。江宁区法院审理后判定,葛先生发布的信息完全属实,不属于捏造事实,且葛先生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的字眼,这种维权催收手段虽然有些不妥,但并没有侵害林先生的名誉权,最终依法判决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网络催收虽然在南京这起案件中没被认定侵权,但若控制不住情绪,很容易越界。2021年,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另一起因微信群催债引发的官司。
温州的郑某和董某原本是生意伙伴,董某向郑某借款15万元。还款期满后董某无力偿还,甚至开始拒接郑某的电话。
郑某情绪失控,于2021年8月12日,将董某的完整身份证照片、家庭住址发到了一个有380名本地商户的微信群里,并配上“董某是老赖、大骗子、大家别上当”等带有强烈人身攻击的言论。
董某得知后,认为个人隐私被泄露,商业名声扫地,于2021年10月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温州这起案件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对董某虽然拥有合法的债权,但郑某催收债务的手段越过了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且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郑某在群里公开董某的身份证号和住址,侵害了董某的隐私权。
郑某在法院未判定董某构成犯罪前,在公共群组公开辱骂董某为骗子,主观贬损意图明显,造成董某社会评价降低。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郑某在微信群内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董某精神损害抚慰金。郑某因为一时冲动,从债权人变成了侵权被告。
如果在催收中不使用侮辱性词汇,而是直接在朋友圈公布法院的文书,又会如何。2022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纠纷。
陈某与王某因经济纠纷打官司,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某限期偿还陈某欠款。
由于王某逾期不履行,陈某将这份盖有法院公章的民事调解书拍照发到了朋友圈,并配文要求王某做人要讲诚信。王某认为陈某在朋友圈公开调解书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于2022年4月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调解书是法院依法作出的真实法律文书,陈某发布的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不存在捏造歪曲。
陈某配文要求王某讲诚信,属于对失信行为的合理谴责,并未达到侮辱谩骂的程度。王某作为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预见到会面临社会负面评价。
陈某发朋友圈是为了督促王某还款,主观上没有单纯贬损王某人格的恶意。最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