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氏叔侄案留下深刻法治警示:纪律处分不能替代刑事司法审查
张氏叔侄冤案平反后,联合调查组开展党政纪律调查,认定办案人员存在重大办案过失,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并以这种过失尚未满足犯罪构成要件为由,未将该案移交公安和检察机关启动刑事立案。有人认为,上述办案人员的重大办案过失,涉嫌构成相应罪名的客观事实,是否对这些办案人员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应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决定,仅以党政纪律调查的结论不启动刑事立案不妥。
刑事立案侦查权专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政调查组行使的是党政纪律调查权,二者权力、证明标准不同,行政调查的结论,不能直接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终局结论。本案存在涉嫌刑讯逼供、渎职犯罪的线索,应当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独立开展刑事审查判断,即便后续因证据不足不追究刑责,该司法审查程序不能省略。本案没有追究刑责,客观原因是讯问录音录像缺失,无法证实主观故意,达不到刑事定罪标准。该案警示,要防止以行政纪律处理替代刑事追责。
综上所述,刑事立案侦查由公安、检察院依据刑诉法独立行使,判断标准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调查适用行政程序与较低证明标准,仅有线索移送义务,无权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终局决定。行政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直接替代刑事审查。仅依据行政调查结论不予立案,会混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当然行政证据可依法在刑事程序中使用,并非全盘否定行政调查的作用。
很多公众关注冤错案件,除了期盼蒙冤者沉冤昭雪,更期待制造错案的相关人员得到对等追责。张氏叔侄案平反之后,相关办案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呼声,但“止步于纪律处分”的处理结果,一直存在持续讨论。
从法理层面厘清边界十分关键。党政联合调查组开展纪律审查,目标核查公职人员是否违反党纪、政务规章,适用纪律审查规则;而刑事追责依托刑事诉讼法,认定是否构成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有着更为严苛的证据标准。两套程序相互独立,证明要求、法律依据、责任后果完全不同。
纪律调查组可以评判公职人员履职存在重大过失,作出内部处分,但没有权限代替司法机关作出“不构成犯罪、无需刑事立案”的最终判断。只要案件中存在渎职、刑讯相关线索,法定流程应当是完整移交检察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标准独立研判。线索移交、司法审查是一道不能跳过的法定程序。最终能不能起诉、能不能定罪,交由司法机关依据证据裁决。哪怕后续因为证据缺陷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走完这套司法程序,本身就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该案无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核心现实障碍在于关键证据灭失。当年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缺失,难以固定办案人员主观过错的直接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高标准。这也暴露出早年办案流程存在的制度漏洞。
此案凸显一个极易混淆的法治误区:纪律责任不等于刑事责任。重大履职过失,足以给予政务、党纪处理,不等于一定触犯刑法;反过来,存在犯罪线索,也不能仅凭纪律调查结论直接屏蔽刑事程序。一旦形成“纪律处分兜底、不再移送司法”的惯性,容易形成追责通道堵塞,削弱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当然,我们不能割裂两类调查的联系。纪律调查收集的书证、证言等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完全可以转化为刑事程序证据,纪律调查本身具备重要价值,并非形同虚设。正确的模式应当是:纪律调查同步甄别犯罪线索,但凡具备涉罪可能性,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开展独立审查。
冤错案件是法治建设沉重的镜子。防范以纪律处理替代刑事追责,本质上是守住程序正义底线。完善错案追责机制,理顺纪律审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流程,区分行政纪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才能让每一起平反案件的追责过程,经得起法律和社会舆论长久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