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年年按时缴纳医保,只为看病能有保障,谁料,2026年查出癌症晚期,就医时竟查出连续两年无医保记录,巨额治疗费全部自费!好在家人及时查证,留存多年转账凭证铁证如山,一家人等了许久,迟迟不见妥善处理,就去问咋回事,才被告知,是村干部工作疏忽漏缴了。
谢先生一家多年来一直信任片区村干部谢某,每年按时把医保参保费用转账交给对方,委托其代为办理医保缴费。
这份医保,对于普通农家而言,不只是一笔几百元的缴费,更是一家人看病就医的救命保障,全家人都以为钱交过去,参保手续就会稳妥办好,从来没有多想。
谁料就在2026年2月,谢先生查出癌症晚期,住进医院准备治疗结算的时候,当头一棒砸了下来。
医院系统查询显示,2024、2025两年,父女二人完全没有医保参保记录,巨额的治疗费用,全部只能自费承担。
幸好女儿谢女士保存了2023‑2025年完整的转账凭证,每一笔代缴医保的钱款记录清清楚楚。
家属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希望查清钱款去向,讨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医保待遇。
当时全家人心里抱着希望,转账记录白纸黑字摆在那里,证据完整,问题很快就可以理清,损失也能够得到合理解决。
可谁能想到后面发生的事,远远超出了他们一家人的意料,事件的处置结果,很难让家属内心真正信服。
对于他们来说,每年按时缴纳医保,为的就是生病的时候能够获得报销,这是普通百姓最基础的生存保障。钱实实在在转出去了,却落得大病面前无医保可用的境地,这件事对一家人打击巨大。
谢女士反复跑乡镇、纪委、医保部门沟通反映,想要弄明白钱交了为什么没有参保,希望能够弥补断缴带来的医疗损失。
官方经过纪委核查之后,给出调查结论:没有证据证明村干部私吞医保资金,事件定性为片区管辖人数较多,工作疏忽造成漏缴。
之后涉事村干部个人拿出15000元,用来补偿谢先生的部分治疗花费,当地政府也协调为谢先生办理职工医保,同时表态将会对涉事村干部予以严肃追责。
可这件事在网上依旧引发巨大的争议。
在农村地区,大量老人不熟悉手机线上操作,委托村干部代收代缴医保,是延续多年的普遍习惯。
老百姓交出钱款,留存转账记录,就已经完成自己这一方全部义务,普通村民很难拿到医保部门出具的正式缴费回执。
如果仅仅以没有参保系统记录,就把全部风险转嫁到缴费村民身上,对于信任基层代办的农民来说,显然难言公平。
转账记录已经能够证明钱已经交付到村干部手上,群众的信任,不该为工作人员的工作疏漏买单。
最有争议的一点:群众已经把缴费款交付代办人员,因履职疏漏造成参保落空,由此带来的大病医疗损失,应当如何界定与赔付?
按常理,代收代办,就意味着要完整完成提交缴费的全部义务。
收下群众的钱,却没有完成参保登记,就该承担对应的全部后果。
补偿一万五千元,面对癌症晚期后续源源不断的治疗开销,只是杯水车薪。
事后再补办医保,也无法挽回已经发生、本该可以报销的巨额医疗开销。
当然也存在不一样的声音,有人说,医保本身有相应的办理流程,村民自己也应当主动查询核对参保状态,不能完全依赖他人代办。
但提醒归提醒,不能就此抹去一个客观事实:老百姓出于对基层干部的信任把钱交出,履行了自己的缴费义务,最后却在身患重病的关头,失去最关键的医疗保障。
事后的追责与补偿,已经无法抹平这个家庭实实在在承受的苦难。
本案中,家属把医保费交给村干部代为缴纳。没有证据证明村干部将钱款据为己有,那自然不能认定贪污犯罪。
但不构成犯罪,绝不等于没有责任。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公职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群众重大利益损害,应当给予政务处分。
代收医保,是职务赋予的义务,不是人情帮忙。事务繁杂不能成为失职的免责理由。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村干部履职疏漏,直接导致村民身患重病却丧失医保待遇,产生巨额自费损失,存在明确过错,理应承担民事赔偿。
很多人会说,村民自己为什么不核对参保信息?
道理没错,但不能拿公民的审慎义务,去抵消公权力代理人的履职过错。
老百姓出于对基层干部的信任交付钱款,就已经完成自身义务。
不能要求每一个普通农民,都要化身政策监督员。
刑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没犯罪,只是没有越过最底线,不代表行为正当。
一万五的补偿、事后补办医保,弥补不了已经发生、无法回溯报销的医疗损失。
正义,不能只走完流程闭环,更要看见那个被现实伤害的普通人。
程序走完了,实质的亏欠,不该就此一笔勾销。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