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下肠子都悔青了!一男子怒砸停车位地锁后续,足浴店原本已同意赔偿和解,但该车位的产权人得知后,却坚持要以男子破坏私人财物起诉他。
事情发生在7月31号下午四点多,祁东县大成小区的地下车库。当天小区公共车位停得满满当当,开白色SUV的朱某某转了好几圈,都没找到空位置。
他一眼盯上了一个装着地锁的空车位。这个车位不是公共区域的,产权明明白白归小区开发商的肖先生所有,早在大半年前就租给了楼下的一家足浴店。
店家怕外来车辆乱停占了客人的位置,自掏腰包装了地锁,平时就留给到店消费的顾客使用。
朱某某下车走到车位跟前,看着挡路的地锁,火气一下子就上来了。他先是抬脚对着地锁猛踹了好几下,见铁架子没踹坏,又弯下腰用手使劲掰、来回晃,没一会儿就把地锁掰得变了形。
就这他还没罢休,转身跑到车库角落找了一根铁棍回来,打算直接把地锁整个撬掉。
好在足浴店的工作人员刚好路过地下车库,赶紧上前拦住了他,才没让地锁彻底报废。整个过程都被车库监控拍了下来,每一帧都清清楚楚。
事发之后,足浴店这边先报了警。第二天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朱某某当场提出,自己出钱重新装一个新地锁,就当赔偿损失。
足浴店的负责人盘算了一下,觉得地锁也没完全损坏,对方愿意赔新的,这事就算了,当场就表示同意和解。可谁也没想到,车位的真正产权人肖先生得知消息后,直接拒绝了这个调解方案。
肖先生跟办案民警说得很明白,我不要他赔地锁,也不接受调解,就希望警方按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来办理。
这话一出来,别说朱某某懵了,很多网友都觉得意外。不就是一个几百块的地锁吗,人家都愿意赔新的了,至于这么较真?
在我看来,很多人对“损坏他人财物”这件事的认知,其实都太轻了。
在不少人的观念里,东西不值钱,就不算什么大事。你弄坏我一个地锁,我赔你一个新的,咱俩就两清了,犯不上闹到派出所。
可实际上,法律从来不是按东西贵不贵来定性的。只要是故意损坏别人的私人物品,不管价值多少,本质上都是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最轻也能处拘留和罚款。接受调解和解,是产权人给的情面;不接受调解,是人家的法定权利。这不是较真,是人家在合法维护自己的物权。
涉事的朱某某后来接受采访时也说,没想到事情会闹这么大,现在正想办法找肖先生私下谈。言外之意很清楚,他原本以为这就是邻里间的小事,赔点钱就能翻篇,根本没料到产权人会这么硬气。
我还注意到一个关键细节,朱某某还有另一个身份,他是衡阳市发改委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同时还是这个小区的业委会副主任。
这也是整件事最有讨论点的地方。如果只是普通业主,这事可能就是治安处罚加民事赔偿,走完程序也就结束了。但公职人员的身份不一样,除了法律层面的责任,还要受单位纪律的约束。
事件发酵之后,衡阳市发改委很快就作出回应,说已经介入调查,后续会依规依纪作出严肃处理。也就是说,就算最后朱某某和肖先生达成了民事和解,他该承担的纪律责任也跑不掉。
我觉得这一点特别值得说清楚。公职人员不是一个只在上班时间才生效的身份,它意味着对个人言行有更高的要求。
下班之后、小区里面,就可以不管规矩、动手砸别人东西?显然不行。公众对这个身份有更高的期待,对应的约束自然也更多。
再回到产权人肖先生的选择,有人说他得理不饶人,我倒觉得没什么问题。
这个车位之前就因为地锁的事,和业委会有过纠纷。肖先生手里有完整的产权证明,车位是他的私产,装不装地锁、租给谁用,本来就是他说了算。
业委会所谓“车位产权确定前不能上锁”的规定,在法律面前根本站不住脚。
这次朱某某打着执行业委会规定的名义砸地锁,看似是在维护小区规则,实则是在侵犯别人的合法财产。如果这次轻轻松松赔钱了事,以后说不定还会有人有样学样,觉得别人的东西不顺眼就能动手拆。
肖先生拒绝和解,与其说是跟一个地锁过不去,不如说是在给自己的物权立规矩。我的东西,你没经过同意就不能碰,碰坏了就必须承担该有的后果,不是赔钱就能随便揭过去的。
现在这件事的最新进展是,经民警调解,朱某某和足浴店方最终达成了民事和解,但单位对朱某某的调查处理还在进行。也就是说,赔钱的事了了,工作上的影响还得算。
估计朱某某现在是真的肠子都悔青了。就为了停一次车,踹了几脚地锁,最后工作受影响、名声也坏了,怎么算都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