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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已婚男子多次给女邻居转账,多次金额显示“520元”、“1314元”。妻

安徽亳州,已婚男子多次给女邻居转账,多次金额显示“520元”、“1314元”。妻子发现后,认为男子婚内出轨,但男子坚称这就是闹着玩的,坚决不承认出轨一事。但妻子哪里这么好骗,既然男子不承认,那就去找女子问问,她将女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男子对女子的无偿赠与行为,这下二人慌了!

据悉,孔女士与丈夫白某某早在1995年登记结婚,白某某是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是一名公职人员。但二人的婚姻过得并不顺利,曾经起诉离过婚,但后来又复婚了。

然而就在白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孔女士怀疑白某某可能出轨了,于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白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微信全部转账记录。

那些密密麻麻的流水账单,彻底将白某某隐藏多年的秘密揭开了。

根据流水记录显示,自2015年,白某某就向女邻居潘某一次性转账4万元;2020年至2024年,仅微信转账就多达67笔,合计62674.76元,其中单笔500元以上大额转账有49笔。

但这些还不是最主要的,在这些转账记录中,孔女士发现每年情人节、七夕、三八妇女节等节日,白某某就会给潘某转账“520”、“521”、“1314”这类饱含爱意寓意的红包。

孔女士气愤不已,这分明就是出轨的证据,她质问白某某给潘某转账的理由,白某某却说是维持与潘某之间的友情,二人只是邻里朋友关系。

但这样的说辞根本无法让人相信,孔女士认为白某某就是出轨了,于是在2026年1月,将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白某某转给她的全部财产。

在庭审过程中,潘某提出多重抗辩,她坚称自己与白某某只是邻居好友,且并不知道白某某已婚,因为当时白某某与孔女士处于分居状态。

其次,“520”、“521”、“1314”这类饱含爱情寓意的红包,只是朋友间玩笑式小额红包,属于正常人情往来。

至于其他转账,均是借贷,因为在2015年,白某某给母亲看病向潘某借款6万元,而那4万元银行转账是还款,剩余欠款通过微信逐步结清。

白某某对此也表示,就是朋友之间发着玩的,自己并没有婚内出轨。

那法院会怎么判?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项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

法院经调查发现,潘某虽然主张这些钱是借款,但她并没有提交借款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确定是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白某某与潘某之间的金钱往来,更符合无偿赠与的特征。

《民法典》 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如果白某某与潘某只是普通朋友,且500元以下的小额红包,都可以认定为普通人情往来,不予计入返还金额。

但是白某某累计转给潘某102674.76 元,虽然潘某转回10249.2元,那也有90447.76元属于单方无偿赠与。

更何况,这些转账中存在大量的,在实践中饱含爱情寓意的红包。

法院认为,白某某在未经妻子孔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赠潘某,且其中多笔转账均包含代表爱意的红包,这足以证明白某某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在2026年6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潘某应当返还孔女士90447.76元。

潘某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但尚未开庭审理。

在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孔女士就向当地纪委监委实名举报白某某生活作风问题。但截至7月底,她仍没有收到书面答复。

其实这个可以理解,毕竟一审法院的判决尚未生效,潘某已经提起了上诉,二审中的不确定因素有很多,所以要在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出来后,才能认定白某某是否婚内出轨。

如果后续查实白某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作为一名公职人员,他的行为是相当恶劣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白某某的婚内出轨行为一旦查实,他可能会面临免职、调岗、降级、撤职等处分,但开除的可能性不大。

最后,公职人员手握公权力、享受公共资源,身份自带示范效应,一言一行都处在群众监督之下。生活作风看似是私人领域的琐事,实则是衡量党性修养、纪律意识、道德底线的重要标尺。

希望有关部门严查白某某的作风问题,如果确实存在婚内出轨,请一定要严肃处理。

对于白某某给女邻居转表达爱情的红包一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