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17岁少年因学习压力大以及青春期感情问题患上抑郁症,而后想不开在家中烧炭轻生,万幸少年的父母及时发现并将少年发现送到医院治疗。谁料,少年在医院的治疗的第二天,又趁父母短暂离开之际,从11楼病房跳了下去,最终坠亡。事后,少年父母难以释怀,认为医院病房窗户开合角度较大,存在安全隐患,欲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而医院则声称病房窗户开合宽度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还称曾反复叮嘱少年父母需要24小时进行陪护。那问题来了,发生这样的事情,医院要不要承担担责?
据悉,17岁的小李因学习压力大以及青春期情感等问题,患上抑郁症。
此前,小李的父母也带小李去医院进行过相关的治疗,不过并没痊愈。
今年7月初,病情加重的小李,更是想不开在家中烧炭轻生,万幸被父母及时发现。
当时,小李的父母吓坏了,连忙带小李前往医院就医。
入院检查后,医院出具的病情评估表清晰记录着,小李确诊一氧化碳中毒,伴随明显抑郁状态,病情等级判定为“病重”,情绪状态持续抑郁焦虑,存在极高的自伤、轻生风险。
虽然小李中毒症状并不严重,但是小李的母亲担心小李再次想不开,做傻事,便寸步不离的守在小李的病床前。
谁料怕什么来什么,入院的第二天晚上,小李的父亲在给小李的母亲送换洗衣物时,在病房外的走廊里简单沟通几句孩子的病情。
整个过程也就不过10分钟,而等小李的母亲再次返回病房时,发现小李已经不见了踪影,已经从11楼病房窗口一跃而下,彻底告别了这个世界。
白发人送黑发人!小李父母的心情可想而知!
事后,虽然警方第一时间到场勘验调查,排除了他杀可能。
但是小李父母难以释怀,认为小李虽然是自杀,但是医院也有责任。
据小李父亲所说,小李入院时,他就发现病房的窗户开合角度较大,大概有四五十厘米,又因病房在11层,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当时自己就给医院说过这个问题,但医院没有处理。
此外,小李的父亲还说,涉事医院此前也曾发生过患者坠亡事件,但院方始终没有彻底排查整改安全漏洞,事发后也未能给家属一个合理、诚恳的答复。
不过,对此,涉事医院却有不同的说法,医院的工作人员表示医院病房的窗户已安装专用限位装置,最大开启宽度只有28厘米,完全符合国家卫健委强制性标准。
因小李因抑郁症有轻生倾向,医院还曾反复叮嘱家属一定要进行24小时的全程陪同,但是家属当时离开了病房在外面说话,也就是在这个期间孩子跳了下去。
此外,涉事医院还表示,医院 3 年内仅发生 1 起高坠事件,与本案均为独立个案,无因果关联性。
涉事医院的言外之意很明显就是,认为自身无责。
那发生这样的事情涉事医院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判断涉事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其实就是看涉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并且与小李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精神卫生法》第38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可见,对于小李这样的患者,医院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止是看设备设施要达标,还要看护理巡查、专项风险管控是否到位。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即便医院告知家属需要24小时陪护,窗户开合大小也符合国家标准,也并不是完全就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医护巡查、风险管控、重点患者专项防护等管理环节存在缺失,依旧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当然,《民法典》第1173条还明确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小李已经17岁,已经是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辨认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跳窗自杀的后果,仍然为之,对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如果事发前涉事医院确实也叮嘱过小李的父母需要24小时陪护小李,而小李父母却疏忽大意,也存在错过。
医院最终即便需要担责,责任也不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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