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男子发现自家小区有业主擅自安装地锁,身为业委会副主任的他愤怒地用脚踹等方式进行破坏。地锁主人发现后,立即制止并报了警。后经警方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但由于该男子是公职人员,所以有关部门已决定对该男子予以严肃处罚。
据悉,涉事小区长期深陷车位权属拉锯战。小区开发商与全体业主委员会多年来围绕地下车位产权归属争执不休,始终没能达成统一定论。
为避免各方私自抢占车位、激化邻里矛盾,业委会此前专门出台小区内部规定:在车位产权彻底厘清前,任何业主都不允许私自加装车位地锁。
涉事男子朱某某身兼双重身份,他既是发改委下属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的公职人员,同时也是该小区业委会副主任。
7月31日下午4点左右,朱某某驾驶白色SUV驶入小区地库找车位时,发现业主阳某竟然在车位上安装了地锁。
朱某某瞬间情绪爆发,直接下车对地锁大打出手。监控完整记录下全过程:他反复抬脚猛踹锁体,徒手用力撕扯掰扯,致使地锁严重变形受损。
地锁主人阳某恰好撞见这一幕,他当场上前制止朱某某,双方爆发了激烈争执。
事发次日上午10点,原开发商负责人肖某出面证实,涉事车位的产权归自己所有,且已经租赁给阳某正常使用,阳某加装地锁具备合理依据。
但朱某某却不同意肖某的说法,三方各执一词,完全无法协商,阳某气得直接报了警。
民警到场梳理完整前因后果,对三方多次进行调解劝说,最终朱某某与阳某达成口头和解。
8月1日,朱某某暴力损毁私人物品的行为迅速引发全网热议,当地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并明确表态:后续会针对朱某某的过激损毁财物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朱某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同时兼任小区业委会管理职务,本应以身作则、理性化解矛盾,却当众使用暴力损毁群众私产,严重损害公职队伍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明确了处罚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于朱某某这种暴力行为,单位、监察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记过、记大过甚至降级、撤职的政务处分;若存在党内身份,同步适用党纪条例追加纪律处分。
但是朱某某的行为远没有达到可以开除的程度,毕竟朱某某并不是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暴力手段,而且他所破坏的地锁价值远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5000元以上。
因此,警方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行为,对朱某某作出相应处罚。
那为何朱某某最终未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呢?
其实事发时间是朱某某下班后,虽然朱某某是公职人员,但下班后他是小区的业主,是业委会副主任,而且当时处理的还是小区内部事宜,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所以才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和解,按照规定可以不予处罚。
不过,朱某某破坏了阳某的地锁,这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因此,朱某某必须赔偿阳某的实际财产损失。
最后,老百姓其实对公职人员本身有更高的期待,大家觉得公职人员懂法守法、处事稳重。一旦公职人员带头暴力行事,会大幅降低群众对公权力的信任感。公职人员不只是一份工作,更是一份形象责任,生活里的小事同样要守底线、控情绪,不能把个人情绪凌驾于法律和公序良俗之上。
同时,这起事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切勿手握一点管理权限就冲动行事,这种做法只能落得违规违法、受人诟病的下场。遇事多冷静3分钟,很多不必要的法律和纪律麻烦,都能彻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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