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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转账给了女友15万元,后来两人分了手,男子要求前女友退还这笔钱,前女

北京,一男子转账给了女友15万元,后来两人分了手,男子要求前女友退还这笔钱,前女友却认为,这笔钱并非借款,而是在一起的开销,协商无果后,男子将前女友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结果还牵扯出女方提出以发生关系抵账的事情。

据悉,男子刘某和女子赵某在2020年7月左右认识,在认识了两个月后,两人就在一起同居生活了,期间你侬我侬,两人感情非常好。

24年10月和25年1月的时候,刘某分两笔转给了赵某15万元,25年9月,两人便分了手,分手之后,刘某多次向赵某要求返还这笔钱,但是却遭到了赵某的拒绝,赵某认为,这笔钱都用作了共同生活,根本没剩下什么,所以,赵某认为不应该返还。

无奈,刘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退还1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庭审时,刘某提交了欠条、转账记录,以此证实赵某欠自己15万元,而且还提交了相应的录音录像,以此证实赵某自愿借的钱,签署欠条自己也没有逼迫对方。

然而,在相关欠条叙述里,赵某表示愿意以发生一次关系抵债5000元。对此,赵某解释称,当时自己只写了欠条俩字,其余都是刘某自己添加上去的,而且,之所以写了发生关系抵债,完全是刘某逼迫的。

显然,在赵某看来,这15万就不应该退还,理由是这些钱用于了共同生活支出,而且自己之所以写了欠条俩字,完全是因为刘某逼迫的,自己没有钱偿还,就愿意以发生关系为由每次抵债5000元。

其实,这种抵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即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即便两人真的是达成了这样的交易,也真的发生了,那么,欠对方多少钱还是多少,不会因为发生了就减少5000元。

反而因为这种约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双方达成了以金钱为媒介的性、交易,因此,该行为一旦发生,两个人都会面临相应的治安处罚,即罚款外加行政拘留的后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偿债方式确实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该情节对涉案借贷关系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因此,赵某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偿还债务。

据此,法院判决赵某需要偿还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了上诉,赵某认为,转账时,双方没有借贷合意的证据,这笔钱系共同投资生活支出的无偿转账,并非出借性质资金。刘某仅凭事后补写的欠条倒推借贷关系,不能推翻款项交付时的法律性质。

因此,赵某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改判,推翻一审判决,以此驳回刘某的诉求。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并未支持赵某诉求,而是对其进行了驳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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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