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61岁返聘教师身体硬朗,酷爱游泳,谁知,他在校内游泳馆游完350米,到浅水区休息时,突然栽倒在水里,整整三分四十秒,没有一个救生员发现,最后靠路人救上岸,可惜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家属气愤不已,认为场馆监管失职、急救混乱,谁知对方却一味甩锅,觉得是老人有潜在隐疾,嫌家属未做尸检。双方分歧较大,正在调查。
61岁的王先生退休后,又被学校返聘,他身体一向硬朗,平时热爱游泳、骑车等运动。
他每年都按时体检,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等基础病,只有轻微高血糖,靠药物控制,完全不影响日常生活。
7月27日下午,忙完一天的教学工作后,他像往常一样来到学校内部的游泳中心游泳放松。
谁料意外突然发生,老人游完350米后,在安全的浅水区准备休息,突然脚下打滑,整个人直接沉入水中。
最让人揪心、也是家属最无法接受的一点是:老人落水之后,整整3分40秒的时间里,现场救生员全程没有发现,也没有施救。
如果不是隔壁泳道的游泳市民及时发现不对劲,主动下水把人捞上来,老人可能会在水里更久。
被救上岸后,现场紧急抢救、120火速送医,拼尽全力救治,最终还是不幸去世。
事后,家属在警方陪同下调取监控,看完画面彻底心寒。
因为救生员根本没有坚守岗位、认真巡视泳池,全程处于缺位状态,完全没有尽到看护责任。
而且事发当时,现场十分混乱,大量人群围观,没人及时疏散,急救流程很不规范,错失了最佳抢救时间。
更让家属质疑的是,这家游泳馆开在学校里面,不只是师生使用,还对外公开营业。
既然学校把场地外包出去盈利,就必须承担对应的监管责任。
可事发后学校和游泳馆全部失联,电话无人接听、无人出面回应,态度十分消极。
后续有业内人士透露,浅水区一般人遇险都能自救呼救,推测老人大概率是突发身体异常导致溺水。
另外警方表示,现场救生员都具备正规证件,医生怀疑老人存在潜在疾病,不过家属出于悲痛,没有选择尸检。
目前,当地相关部门已经成立专项调查组,正式介入整件事故展开彻查,各方也正在进行协商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泳馆属于高危体育经营场所,场馆必须把救生值守、现场急救这些安全工作做到位。
老人落水三分多钟救生员都没发现,明显是值守缺位,就算救生员证件齐全,也不等于就尽到了安保义务,场馆必须要担责。
另外,学校把校内场地拿出去对外营业外包,不能当甩手掌柜,同样负有监管责任。
当然王先生自己有高血糖,下水游泳对自身风险要有预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但不能直接免除场馆和学校的管理过错。
因为没做尸检,死亡确切原因没法完全确定,最后各方责任怎么划分,还是要等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