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销售员工蒋某全年业绩280余万元,业绩排名第二,按照公司激励政策,应当享有15万元购车奖励。后续蒋某与同部门同事发展恋爱关系,之后办理离职。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发放奖金,提出三项拒付理由:员工违反公司“禁止办公室恋爱”内部规定;员工离职时间早于奖金统一发放日期;员工无法提供购车凭证,不满足购车奖励领取条件。蒋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应当全额支付奖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公司败诉,需要支付15万元奖金。
“禁止办公室恋爱”规章制度条款无效,婚恋自由是公民法定权利,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恋爱自由受法律保护,企业无权限制员工正常婚恋交往。该条款内容违背法律规定,即便写入员工手册,也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克扣劳动报酬的依据。企业并非完全不能管理内部婚恋,对于上下级、风控财务等敏感岗位,可以协商调整岗位,但不能一刀切禁止恋爱,更不能直接罚款、扣发薪资奖金、辞退员工。
购车奖励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奖金发放前提是完成对应业绩指标,蒋某当年业绩已经达标。奖励本质是业绩对价,不能附加“必须在职、必须买车”这类额外限制条件,公司无权增设领取门槛。离职不影响已经确定的奖金权益,只要员工在职期间达成业绩考核标准,对应的奖金债权就已经成立,不能以员工后续离职拒绝兑付。
很多企业误以为员工手册里写明的规则就一定有效。企业规章制度生效有两大硬性条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向全体员工公示告知。二者缺一不可,限制员工婚恋自由、限制员工正常获取劳动报酬的规定,直接因违法而无效。劳动者维权时,注意保存业绩考核文件、奖金方案通知、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满足奖金发放条件;遇到公司以私人情感问题克扣薪资奖金,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