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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染上艾滋仍卖淫嫖娼,5人被判刑!从10元到1200元,法律怎么判? 最近看到

明知染上艾滋仍卖淫嫖娼,5人被判刑!从10元到1200元,法律怎么判?
最近看到几份判决书,心情很复杂。
第一位,韦某,女,54岁。 2019年6月被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2020年1月16日,她在当地向邓某卖淫,获嫖资50元。被抓后如实供述了感染艾滋病而卖淫的事实。然而,在监视居住期间——同年4月13日,她再次卖淫,与嫖客陶某谈好60元嫖资,准备发生关系时又被当场抓获。最终,她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千元。
第二位,王某,女,53岁。 2018年9月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2019年9月27日,她在明知自己患病的情况下,在住所内向嫖客贾某卖淫,收取仅10元嫖资。她曾因容留卖淫被判处拘役,也曾因卖淫被行政拘留。最终,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第三位,南某,缅甸籍,女,27岁。 2019年6月19日,她在瑞丽某酒店向王某卖淫。7月25日凌晨,她再次与王某商量好以300元价格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经检测,她HIV抗体阳性。最终,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八千元。
第四位,李某,女,26岁。 2017年5月被确认感染艾滋病病毒。2019年5月25日,她在泸州某酒店以1200元价格向嫖客舒某卖淫,发生关系后被查获。因主动投案自首,她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
第五位,陈某,男,36岁。 2019年9月被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2020年5月,他两次到旅馆嫖娼,与卖淫女发生关系,支付嫖资130元。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
五个案子,五个感染者,五场交易——从10元到1200元,从卖淫到嫖娼,无一例外全部获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更关键的是——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感染,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也就是说,只要明知自己有病还去交易,哪怕对方没有被感染,哪怕只收了10块钱,已经构成犯罪。
这几个案子有几个点值得深思:
第一,量刑差异明显。 同样明知艾滋而卖淫,有人判7个月,有人判2年。区别在于:是否有前科、是否认罪认罚、是否自首、是否在监视居住期间再犯。
第二,性别不是护身符。 陈某案说明,男性嫖娼同样构成此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价格不是挡箭牌。 从10元到1200元,无论交易金额多少,法律只看“明知+交易”这两个事实。
艾滋病不是死刑,但明知自己感染还去传播,就是在拿别人的命开玩笑。法律亮出利剑,也是在提醒所有人:你的身体你做主,但你不能用别人的健康为你的欲望买单。
你怎么看这几个判决?是该重判还是轻了?欢迎在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