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环境如何出人才?”北京,一名医生在评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期间,遭到多人实名举报,举报材料中对这名医生进行了人格贬低以及侮辱。相关部门经过一系列调查,并未发现这名医生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警方调查时,举报人称举报内容的确不实,目的就是阻止对方评选院士。之后,这名医生将多名举报人告上法院,要求恢复名誉、在全国性网站或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2万元损失。法院判了!
据悉,霍先生在北大第一医院心内科任职,同时身兼全国政协委员。
在2021年首轮院士评选启动时,霍先生被人举报,对方是北大人民医院的退休主任医生胡某。
从举报信的内容来看,胡某罗列了霍先生多项违规违纪行为,然后指责霍先生不配作为医生,信中堆砌大量贬低、侮辱霍先生人格的激烈措辞。
在收到举报线索后,北京大学党委十分重视,第一时间启动专项核查。当年10月就出具了调查报告,载明未查到霍先生存在举报信中任何一条违规违纪问题。
时间到了2023年,中科院院士增选再次开启,霍先生再度入围候选人名单。而胡某于9月再度制作第二封举报材料,并且安排了几人分工合作,将举报信批量发散出去,甚至在网上到处散播,刻意放大负面影响。
霍先生气得报了警,警方在对胡某进行审讯时,胡某亲自供述两份举报材料所指控的违规违纪行为实际上都是杜撰出来的,并没有可靠证据支撑,目的就是不让霍先生成功当选院士。
虽然警方还了霍先生清白,但网上长期的不实言论一直在扩散,这让霍先生的学术声誉和行业口碑持续受损。那段时间,霍先生感到心力无比憔悴。
为了还自己一个公道,霍先生将胡某以及参与整理信息、邮寄材料、线上转发内容的马某、余某、王某及相关咨询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
从法律上来讲,举报的确是每个人享有的权利,但无证据就瞎举报,而且目的是要毁掉他人的名誉,这个性质就太过恶劣了。
有不少网友表示,这样的医生还配成为医生吗?
还有网友表示,这就是不少人才流失海外的主要原因之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胡某这种恶意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就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然而造 谣一张嘴,辟 谣跑断腿,霍先生为还自己一个清白,不知道花费了多少精力和金钱,更重要的是,有些人就是相信胡某的举报内容,不信霍先生的解释。
“你没有违规违纪,他们为什么要举报你?”霍先生听得最多的,就是这类话,这让他无力辩解。
那法院会怎么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警方和有关部门那里已经明确对霍先生违规违纪的举报不实,且胡某也承认举报就是为了阻止霍先生当选院士。
因此,胡某等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名誉侵权。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一审法院判决,由胡某和马某等四人在全国性报纸、主流网站书面道歉,并赔偿1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与维权开支;王某及其运营的公司,需公开致歉,连带承担3万元赔偿,两项赔偿合计15万元。
可一审宣判后,胡某等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合法的举报行为应当免责。
二审法院人为,公民拥有检举、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但权利行使同样存在法律边界,一旦越过红线损害他人名誉,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重新核对举报材料以及调查报告等后,二审法院驳回了胡某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最后,院士评选比拼的是科研成果、临床贡献、行业价值,同行之间本该良性竞争、互相切磋,靠硬实力分出高下。
可胡某等人不走正道,靠捏造谣 言干扰评选秩序,不仅让霍先生的前途受损,还破坏了整个医学界公平竞争的环境,消耗大众对专家、对学术评选的信任感。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当我们遭遇无实据的恶意诋毁、名誉受损时,千万不要忍气吞声,可以留存书面材料、网络截图、邮寄记录等完整证据,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名誉权。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