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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和外甥女在一酒店游完泳,便到女更衣室换衣服,谁料,过程中,一名妈妈

浙江杭州,女子和外甥女在一酒店游完泳,便到女更衣室换衣服,谁料,过程中,一名妈妈带着一名6、7岁的男孩大摇大摆的走了进来。因为当时和外甥女都还一丝不挂,女子和外甥女当时朝这位妈妈说了一句“你怎么把男孩带进来了”

“碍你什么事了!”结果,这位妈妈不愿意了,直接对了女子和其外甥女一顿。

女子和其外甥女不想惹事,也就没再搭理这位妈妈。

结果,这位妈妈不依不饶,一边帮男孩洗澡,一边又语出惊人:诸如女孩子长大了也是被人看的!等等。

女子实在是听不下去了,便回怼了这位妈妈几句,结果又被这位妈妈不断的用手杵。

女子当时并没有还手,而直到看到外甥女出来后,这位妈妈还要对自己的外甥女使劲,没忍住便踹了这位妈妈一脚。

而这位妈妈当时往后退了两步,而后愣了一下,就躺下报警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

而最终,经过民警的调解,女子担心被罚,最终同意赔偿了这位妈妈2800元。

不过,事后,女子难以释怀,认为这位妈妈的行为不当的同时,还质疑公共场所有没有保护顾客隐私的义务。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女子冲动打人确实不对,那涉事男孩妈妈的行为又是妥当?公共场所又有没有保护顾客隐私的义务?

其实,从法律上来讲,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性质上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具有对世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而这里的隐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男童妈妈讲男童带入女更衣室,如果没人反对也就罢了,如果有人反对,就不行。否则就侵犯到反对者的隐私权。

作为妈妈看自己的孩子永远是孩子,但是要知道现在的孩子,6、7岁其实已经懂得很多!

而现实中,很多犯罪其实都是因为小时候性教育缺失或不当而引起的。因而早早告诉孩子男女有别,是准尊他人,也是准尊和保护自己的孩子!

男童妈妈没有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反而指责别人多管闲事、甚至语出惊人说出“女孩子长大了也是被被人看的!”这样不尊重他人的话、用手杵他人,更是错上加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可见,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很显然也具有保护顾客隐私的义务的。

像女子,在公共场所遇到类似的情况,是完全可以要求经营者处理,而如果经营者不作为,女子不仅可以要求男童妈妈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要求作为经营者的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女子因为一时气愤,诉诸暴力,踹了女子一脚,当时是解气了,但是后果也很严重!

也再次提醒大家,出门在外,与人发生冲突,一定不要激动,寻求理性、法律允许的方式解决,避免有理说不清,受害便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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