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女子和闺蜜合伙开了一家蛋糕店,女子带闺蜜入行,每个月的利润有5万元,女子又要找人合伙开了一家新店,把老店给闺蜜经营,闺蜜却要散伙,闺蜜在老店不远的1公里外也开了新店,导致老店亏损严重,女子要把老店盘下来,闺蜜不同意,要求把店转出去,合作多年的闺蜜闹翻了。
颜女士做蛋糕面包有一手好厨艺,在2021年,她就找到好闺蜜刘女士,两人合伙开了一家蛋糕店,当时两人一共拿出13万。
开业刚开始,两人不计得失,不管分工如何,两人对蛋糕店都是一心一意的,她们收入和支出都是平分,在两人的齐心协力下,她们把蛋糕店经营得红红火火的,每个月利润有5万元。
蛋糕店挣钱了,两人的干劲更足了,接下来的合作都非常愉快。
挣钱之后,两人就有了开新店的想法,闫女士的两个朋友找到了她们,在另外一个地方,她们打算一起合伙再开一家新店。
闫女士和刘女士,还有闫女士的两个朋友,就商量合伙的方式。
当时闫女士说,因为她的两个朋友,以后一个是做蛋糕师傅,一个做管理,他们会比较辛苦,给他们分的股份比较多,刘女士分得股份比较少。
刘女士不同意,因为既然她和闫女士一起合伙,她要求和闫女士一样的股份,闫女士同样不同意,因为股份的问题,4个人闹翻了,他们的合伙进行不下去了。
闫女士一看,店还没开起来,大家都闹得不欢而散,她不愿意得罪朋友,也不愿意得罪刘女士,她就要自己经营这家店。
闫女士要经营新店,老店自然是没精力再管了,她就交给刘女士自己管,她给刘女士发3000元的工资,剩余的利润还是五五分。
这么一来,刘女士心里不舒服了,自从闫女士在另外一个地方开了一家新店,老店的生意一落千丈,从每个月挣5万元降至每个月挣2万元,她觉得很大一部分和闫女士开的新店有关,因为闫女士把一部分的客户分流到新店了。
但是刘女士没有将这些话说给闫女士听,还是坚持在老店管理了一年多。
在刘女士独自经营老店期间,闫女士也很有意见,因为老店后面请了两个学徒,但是从请了学徒之后,老店一直在亏损。
本来,闫女士还想着和刘女士再努力一下,重新把老店经营起来,但是闫女士发现了一件事,导致她们的合伙关系直接闹僵了。
她发现刘女士在离老店1公里外的地方,她也开了一家蛋糕店,这么一来老店更加没有生意了,因为刘女士也把顾客带到了她的新店。
她们各自开了一家新店,自然都没有心思再经营老店了,老店也经营不下去了,两人闹翻了。
接下来就是老店该如何处理。
大家都没心思经营老店,那老店的处理就是,要不就是转出去,要不就是她们任何一方把老店盘下来。
闫女士不愿意放弃老店,她要把老店盘下来,把该分的都分给刘女士。刘女士不同意,她也要把老店盘下来。
双方在老店处理上又意见不一了,两人只好搞来了调解员,在刘女士看来,大家都想盘下这家店,既然意见不一,那就把老店给转出去,这样大家都不用再争了。
但是闫女士还是不同意,她就是想把老店重新经营,这下她们又陷入了僵局。
刘女士和闫女士遇到的问题是合伙人遇到的常见问题,她们从合伙开始,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个人合伙关系。
《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既然她们合伙了,就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平分利润,共同承担亏损。
现在老店的合伙关系并没有正式终止,那么她们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行要求分割或者处置店铺。
《民法典》第96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和经营收益属于合伙财产,在合伙合同终止前,任何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
如果她们都不愿意让任何一方独自经营老店,那么把老店转出去是最公平的。
不过在她们的合伙关系中,刘女士有一定的过错,她在离老店1公里外,又开了一家同类的蛋糕店,将顾客分流到新店,这已经违反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这是对闫女士很有利的一个条件。
那么在这个基础上,闫女士可以要求对老店进行清算,再把老店盘下来。
那么你对她们的合伙关系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