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向省委书记留言昆明毛坯房空置房遭物业与律师c收,官方回复了!
尊敬的省委书记:本人是X川X市民,目前尚未退休,在昆明购置一套毛坯房屋,原本打算退休后到此避暑养老,房屋至今没有装修,一直处于长期空置状态。小区物业以及其委托的律师沟通时态度十分强硬,频繁打电话、反复寄送律师函,持续s扰我的日常工作与生活。恳请书记为我们做主,督促相关部门制止物业粗暴c收行为,按照当地毛坯空置房相关政策合理协商物业费,保障异地购房者公平公正的合法权益。
发生时间:
2026-07-08
2026年07月29日
呈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回复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的留言收悉,经昆明市呈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空置房收取物业费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X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以及第九百四十X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
依据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贯彻《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昆发改〔2011〕11X9号)第六项之规定,房屋满足交付使用条件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日期生效后,无论业主是否接收房屋,其房屋的物业费用由业主交纳。未满足交付使用条件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费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民法典》、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贯彻《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昆发改〔2011〕11X9号),虽然业主没有实际居住,但物业服务公司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实际约定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植物绿化、设施设备完善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故业主依法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目前无相关减免政策。
下一步,昆明市呈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各方面的管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提升服务质量,服务好小区业主。二是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引导、指引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办事。三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合法收取业主所欠应缴纳的物业费。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