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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男子发现公司长期存在浇水后,无人关阀的现象,导致水资源浪费,他就向

新疆乌鲁木齐,男子发现公司长期存在浇水后,无人关阀的现象,导致水资源浪费,他就向领导提出两条节水优化建议,其中有一条被公司采纳了,可没想到,直属主管得知此事后,竟然责怪他越级汇报,不停地向他施压,孤立他,终于男子在群里留下遗言,但62人的工作群,却无人回复,直到他从楼顶一跃而下,群被强制解散。

面对这62人的工作群,李大哥的内心万分难受,这些日子,他被领导孤立,被同事误解,被排挤,他的内心备受煎熬。

面对领导持续施压的压力,李大哥早已无法承受,他只想一死换取清白,他绝望地在群里留下遗言。

他交代清楚,他的死,是由谁一手造成的,他希望公司能够严查,能给他一个清白。

消息发出,他多么希望,能有一个领导,有一个同事,能感受到他此刻的无助与绝望,给他一句宽慰,让他的内心能好过一些,但是,消息发出,没有一个人回复,他没有一个人劝解他。

他更加绝望了,他更加坚定,要以一死换取自己的清白。

为何李大哥会走到这一步?

原来李大哥作为一名公司的绿化员工,平时负责给公司公园的绿植养护,进行浇灌,所以他发现了一个现象。

他发现,公园内长期存在浇水后,无人关阀,导致水资源浪费。

针对这个现象,他向领导提出了两个建议,可以半个小时换一个地方,这样会浇灌得透一点,或者两个多小时换一个地方,这样也可以节约水资源。

这本来就是李大哥根据自己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对公司来说,这是为公司节约成本,这是一件好事,并且他的一条建议还被公司采纳了。

李大哥做了一件好事,心里还感到欣慰,觉得自己终于为公司做了一点贡献。

可没想到意外的事情发生了,他的直属领导孙主管知道这件事情之后,居然找他麻烦,说他为何要越级汇报,如何浇灌,应当由他来决定。

他不但指责李大哥越级汇报,甚至罚了李大哥100元,这仅仅只是因为李大哥抽烟而已,李大哥的血汗钱就这样被罚了。

后来他还找李大哥的麻烦,不但再次说越级汇报的事,他还发出公告,改变了吃饭时间,还不能早退去吃饭,并且在中午的饭点,12点半到一点,不允许离开岗位,否则要罚款100元。

孙主管跟其他员工说,之所以调整这些制度,都是因为李大哥打小报告导致的。

如此一来,李大哥开始被同事误解了,开始被同事孤立了,李大哥内心很难受,就要求调岗位,但是一直没有通过申请。

他每天上班,还得面临着被同事和领导孤立和排挤,让他每日都度日如年,承受不住压力的他,于是从办公楼楼顶一跃而下,失去了生命。

在这个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前,但凡有一个同事或者有一个领导回复一个信息,或者发一条信息给李大哥,对李大哥稍微劝解一下,李大哥也不至于那么绝望痛苦,做出无可挽回的事情。

更加可悲的是,62人的工作群,就这么冷漠地看着李大哥发出的遗言,却在一个小时后,大家对他的遗言视而不见,反而照常发信息。

三个多小时后,这个群被强制解散了,或许是因为这62个人,已经全部得知李大哥的不幸了,这才强制解散了。

李大哥的事,或许不少的同事已经知道意味着什么,今日是李大哥发生了不幸,谁知他日,又会有谁经历着李大哥的经历。

今日他们的冷漠,或许,他日他们也体会到这般冷漠带来的痛苦。

职场中,老实本分的李大哥,或许不知道,不能越级汇报,他只是没有遵守职场规则而已,就被领导挑拨离间,导致他被孤立,被排挤。

即使如此,李大哥都不应该用生命,来换取领导和同事们的理解,利益面前,他人或许会用冷漠保护自己。

任何时候,不要对他人的人情抱予希望,不要试图他人的理解,让自己的心中获得平衡,活着比什么都重要,毕竟上有老下有小,家人才是最重要的。

李大哥实在是太冲动了,他不应该因为这件事情,付出自己的生命,任何人都有生命权。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李大哥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悲剧,与领导和同事们的冷漠是脱不了干系的。

李大哥所提到的那个人,确实有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他的过错和李大哥的死,没有直接的关系,大哥的死并不是他造成的。

李大哥用死来换取清白,这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以李大哥最后难以获得工伤赔偿。

那么你对李大哥的悲剧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