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税四稽通〔2026〕10170号通知书认定上述公司在2021年度开具的733.8万元的发票为虚开发票,理由是不具备提供服务能力、没有实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所开具的。
结合通知书内容并查了一下该公司的情况,个人觉得以下信息论证了税局的理由:
1、该公司2020年8月成立,2022年9月注销。公司存续周期极短,存在新设企业集中大额开票后快速注销的虚开典型特征。
2、该公司2个股东,2021年度缴纳社保人数为1人。人员规模极小,根本无法承接落地大额市场推广服务,业务与人员体量严重不匹配。
3、该公司2021年度开具发票733.8万元,开票的对象为山东、西藏、四川、天津四省区5家公司,发票内容为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或推广费,其中为山东的一家公司虚开发票的金额为390万元。跨多地大额推广业务与单人运营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无真实业务支撑,契合税局认定的虚开情形。
如果上述发票无现金流或流入极小、或流入后留下小部分金额,大部分通过其他方式回流,则虚开事实更清楚、依据更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