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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午休时间猝死,未被认定为工亡,是什么原因? 核心就在于事发时算不算“工作时

老师午休时间猝死,未被认定为工亡,是什么原因?

核心就在于事发时算不算“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法院认为不算,主要是基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必须同时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这两个条件。
法院认定事发时是午休自由支配时间,非“工作时间”;在操场散步属于私人活动,不属于履行教学职责的“工作岗位”。
因为下午没课,他回宿舍休息也不被视为“为了工作做准备”,所以没支持家属的“时间延伸”主张。

但是,对照类似案例,似乎还值得斟酌。
福建一位初三老师晚自习后住在学校宿舍,次日上课前在宿舍猝死。
法院最终认为宿舍是学校为保障教学提供的必要便利,应视为“工作环境的合理延伸”,并认定了工伤。

湖北这个案例,午休散步,算不算“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呢?

期待法律专业人士给个解释。

另,之前有个外卖骑手在下线临时休息时间猝死的案例,保险公司以当时不在送单,不属于工作时间而拒绝赔付,最后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这与湖北教师猝死案例是不是也有相似之处,有没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