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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甲公司、周某甲与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介合同纠纷”的判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甲公司、周某甲与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介合同纠纷”的判决中,出现了官司双方均不满意一审裁判同时上诉的少见现象。更为新奇的是,法院认为,周某甲(出借人)与玖富(法院称“某甲公司”)是中介关系,但玖富需要向周某甲赔偿本金5万元。请看法院判决:    第一,关于中介关系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周某甲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与某甲公司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甲通过某甲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出借资金,其资金实际流向平台撮合的众多实际借款人,款项系通过存管账户直接划转,某甲公司并未直接占有、使用该资金。周某甲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亦明确约定,某甲公司提供信息搜集、公布、交互、撮合等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服务佣金。上述事实特征更符合中介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马斯克最新预言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