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应聘保安,入职后公司要求他签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社保会折现打到他工资里,男子签了,但是干一段时间后,他觉得工作太累了,就提出辞职,想起任职期间公司一直没给自己缴纳社保,男子心里不得劲了,认为公司这个行为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他就仲裁、起诉,要求公司给他一笔补偿金,但公司觉得当初是男子自愿签的放弃协议,公司也很不服。结局有意思了!
当事人姓朱,就是个普通打工人。当初找工作的时候没太多挑选余地,看保安岗位门槛低、能马上入职,就投了简历。
招聘的是北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谈好的工资按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打底,加上岗位补助、全勤奖,到手几千块钱,够维持基本生活。
入职当天,人事直接拿出一张打印好的格式文件,标题就叫《自愿放弃社保声明》。
上面写得很清楚:本人自愿申请公司不为本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社保对应费用折算成社保补助,随每月工资一并发放,后续产生的所有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朱师傅当时没多想。一来找份稳定工作不容易,人家让签什么就签什么,怕不签连工作都没了;二来也觉得每个月扣完社保,到手的钱又少一截,不如拿现钱实在。
他没多问就签了字,转天就被派到市区一所高校的门岗值勤。
保安的活看着轻松,真熬起来挺磨人。十二小时两班倒,大部分时间得站着,遇上学生上下课、外来人员登记,连歇口气的功夫都没有。
赶上节假日人流量大,还要临时加班。干了一个多月,朱师傅身体有点扛不住,越干越觉得吃力。思来想去,他还是递交了辞职申请。
办完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的时候,朱师傅越琢磨越不对劲。自己辛辛苦苦干了这么久,公司连社保都没交过一天。
虽说当初签了那张声明,但这东西真的合法吗?
他找懂行的人问了问,人家告诉他,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违反法律,签了也不算数,不光可以要求补缴,还能以此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朱师傅一听就打定主意维权。他先申请了劳动仲裁,诉求有三项:结清拖欠的工资、支付加班费用、还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这边接到仲裁通知,满肚子委屈。
他们当庭拿出朱师傅亲笔签字的声明,说这完全是你情我愿的交易,社保补助每个月都随工资发下去了,现在转头又来要补偿,纯属出尔反尔、不讲诚信。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工资和加班费的诉求,但经济补偿金这一项,没有支持。朱师傅不服这个结果,又起诉到了基层法院。
一审法院的判决和仲裁结果基本一致,还是没支持经济补偿金。朱师傅还是不认,接着上诉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就是这一次二审,案子出现了反转。
二审法院仔细核对了所有证据,确认了两个核心事实:朱师傅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为他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那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确实是朱师傅本人签的,公司也按月发放了社保补助。
但关于这份声明的法律效力,法院给出了和一审完全不同的认定:这份声明从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理由说穿了很简单。缴纳社会保险不是公司和员工之间可以商量的私事,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既是员工的义务,也是公司的义务。
这种义务不能靠双方私下约定免除,哪怕双方都同意也不行。只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自然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还特意提到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劳动关系里,劳动者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所谓的“自愿放弃”,根本不是员工真心实意的选择,而是为了获得工作岗位不得不做出的妥协。如果法律承认这种协议有效,最后只会变成所有企业都逼着员工签放弃声明,受损的还是普通打工人。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保安公司需要向朱师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核算下来一共两千四百零九块六毛三。
后来公司不服判决,又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直接驳回了申请,维持了二审的最终结果。
说实话,我看完整个案子的来龙去脉,心情挺复杂的,没法简单说谁对谁错。
站在公司的角度看,确实有点憋屈。字是员工自己签的,钱也实打实按月发了,结果最后还要再赔一笔。
换做任何一个老板,都会觉得员工不守信用,得了便宜还卖乖。
现实里不少小企业老板都有这个想法,觉得我又没坑你,是你自己要钱不要社保,怎么最后反而我理亏了。
但站在法律和整个社会规则的角度看,这个判决我认为是对的。
我一直觉得,社保从来不是企业给员工的福利,是国家给普通人托底的基本保障。
它管的是你老了有没有养老金、生病了能不能报销医药费、失业了有没有基本生活费,这些都是关乎民生底线的事。
如果允许企业和员工私下交易、放弃社保,看起来是双方都省事,实际上是在挖整个社保体系的墙角,最后买单的还是全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