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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10个月大的孩子因为咳嗽就医,做了诊疗后,十几个小时,孩子就离世了,家

广东东莞,10个月大的孩子因为咳嗽就医,做了诊疗后,十几个小时,孩子就离世了,家长要求医院领导出来,却只来了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他拍着桌子说,爱谈不谈,不谈就走,男子很气愤,就做鉴定,鉴定结果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证实医院有过错,他要求医院道歉,却没有任何一个人给他一个明确的答复。

10个月大的孩子,仅仅只是因为咳嗽而已,在医院做了诊疗后,十几个小时后,孩子就离世了,发生这样的事情,黄先生和家人当然非常痛心,他们迫切需要医院出面,说清楚这是怎么一回事,并且给他们一个道歉,为何事情发生之后,工作人员会是这种态度?

发生这样的事情,鉴定结果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也证实医院有过错,在黄先生看来,医院肯定是要为此事承担责任的,但此事,并非那么简单。

并不是说,孩子送到了医院,在诊疗后出现情况,也认定了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也证实了医院存在过错,但这件事并不全部是医院的责任。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黄先生的孩子因为咳嗽,确实在医院进行了治疗,但是出现症状,在家里出现的。

当时是凌晨3点半,因为大家都熟睡了,大家并不知道孩子发生了意外,出现了心脏骤停的情况,41分钟之后,他们才发现孩子已经僵硬了。

心脏骤停41分钟,由于整个过程都是在家里面发生的,发生症状的时候,大家都在睡觉,没有看到,这才发生了不幸。

发生这样的事情,黄先生和家人当然很痛心,孩子还那么小,只是咳嗽而已,也在医院进行了诊疗,还是发生了不幸,这真的是让一家人难以接受。

由于孩子只是咳嗽而已,医生在给孩子做诊疗的过程中,并没有说孩子有什么特别严重的情况,需要家人注意的,所以家人在照料孩子的过程中,也没有特别的注意。

可是不幸发生之后,黄先生才知道,他的孩子其实是患了支气管肺炎。

但是在诊疗的过程中,黄先生第3次带孩子就诊,医生都没有考虑到孩子可能患有肺炎,所以没有进行胸片检查。

正是他们对患儿的病情及风险评估不足,没有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才导致孩子发生了不幸。

如果医生对孩子的病情和风险评估到位,黄先生他们也会做相关的检查,能够及时知道孩子面临的风险,他们也不至于疏忽照料。

如果他们知道孩子其实很危险,他们也不可能在深夜熟睡,以至于孩子发生了症状,他们都不知道。

发生这样的不幸,黄先生当然认为医院是有过错的,他去医院要求医院领导出来,说清楚这件事情,给一个明确的答复。

但是他左等右等,都没有等来医院的负责人,只等来了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是医务组的一个组长。

这个组长的态度非常不好,来了就说一句:“爱谈不谈不谈就走。”

黄先生听到这样的话,心情当然很不好,他刚失去爱女,不过是想知道这事情到底是怎样的,医院的医护人员还这种态度,简直就是在他的伤口上撒盐。

他继续要求医院领导出来处理此事,后来副院长才过来和他沟通。

他们委托法医中心做鉴定,鉴定的结果出来了,认定这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也认定医院存在过错,既然医院有过错,黄先生就希望医院能够道歉,并且给一个说法。

让黄先生失望的是,他们没有道歉,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没有人来理这件事情,他这才愤怒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医院也是有明显过错的,但凡当时医生能够准确地判断病情,并且给出风险评估,及时给孩子做相关的检查,黄先生和家人也能够有正确的认知,会更加细心地照料孩子,也会带孩子做相关的治疗,那么孩子是不会发生这种不幸的。

可是就是因为医院的过错,导致这件事情的发生,黄先生认为医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鉴定结果显示,医院是有过错的,那么医院就要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那么给家属一个道歉,给一个说法,这是很合理的诉求。

其实发生这样的事情,只要医生对孩子的病情和风险评估不足,医生就是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医生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医院还是得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