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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奸情出人命!”山东烟台,一女子与已婚男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被男同事妻子发现

“自古奸情出人命!”山东烟台,一女子与已婚男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被男同事妻子发现后,两人都与原配离婚,光明正大的走在了一起。怎料,女子丈夫难以释怀,要求女子及其男同事道歉,遭拒后,便买了一把刀,穿着捡到的工作服进入女子二人所在的公司多次踩点,等摸清女子二人上班时间后,在女子二人在公司停车时,持刀将女子男同事杀害。事后,女子丈夫被判处死缓。女子男同事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34万余元损失。公司认为与自身无关,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杨某与妻子吴某的关系一般,吴某还曾与杨某离过婚,而后又与杨某复合。

2020年,吴某前往一公司工作,与已婚的男同事陈某,一来二去,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2022年冬天,陈某的妻子发现了陈某与吴某的事情,而后与陈某闹得不可开交,最终与陈某离婚。

随后不久,吴某又再次向杨某提出离婚,因杨某不同意,吴某还将杨某告上法庭,而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再次离婚。

随后,吴某与陈某光明正大待在了一起。

不过,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

杨某始终对吴某与陈某婚内出轨一事耿耿于怀,而后便多次联系吴某、陈某二人向自己道歉。

而因遭到吴某、陈某二人的拒绝,杨某随后还威胁吴某要将吴某及吴某家人全部杀了。

当时吴某并没有当回事儿,只以为是杨某说的气话。

而事实上,杨某在威胁吴某后不久便买了一把刀,跟踪吴某、陈某二人。

2024年4月13日5时许,更是在穿着捡来的工作服多次混入吴某、陈某所在的公司踩点、弄清吴某、陈某二人的上班时间后,提前蹲守在公司的停车场内,待吴某、陈某二人出现后,便径直冲向并朝陈某腹部、背部等部位连捅数刀,导致陈某当场死亡。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某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持刀将陈某杀害,很显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也正是因此,杨某最终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同时被法院判决赔偿陈某家属5.4万余元丧葬费。

然而事情到此依旧没有结束。

陈某的家属难以释怀,认为陈某所在的公司对员工的工作服未进行妥善管理及清点,导致杨某捡到工作服,杨某能够多次持刀进入陈某所在的公司的内部,甚至最后在公司内部将陈某杀害,安保措施形同虚设等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责任,遭拒后,将陈某所在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所在公司承担陈某死亡2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等共计34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面对陈某家人的控诉,陈某所在的公司辩称,第一、陈某的死亡系杨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与自身无关。

第二、公司对工作服的管理也并不必然导致杨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工作服的管理与杨某造成陈某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公司有安保,是因为杨某有预谋且是有事先准备的,穿着公司的工作服进入公司内部作案,公司才没有发现杨某。

如果公司的安保形同虚设,杨某就没有必要穿着工作服进入公司内部行凶杀人,公司有一千多名员工在同一时间上班,公司不可能像机场、车站一样进行安保检查和人员辨认,对于公司的安保措施不应过分严格苛刻。

公司也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保义务等等。

法院判了!

陈某的家属要求陈某所在的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正是《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作为一般企业,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提供公共活动或公共服务的企业,其工作场址亦并非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因此其并非该条规定中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主体,陈某的家属亦不能要求被告公司对死者陈某承担该条款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陈某的死亡系因自己的婚外情行为导致自身被杨某杀害,陈某的死亡后果系因本人存有较大过错及罪犯杨某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共同导致而形成,与被告公司的经营或者管理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不过,被告公司作为陈某的劳务单位,有义务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在加害人杨某进入该厂区行凶的长时间过程中,确实存在对进入厂区人员审查不严的情况,如杨某在未着工作服时即已能进入厂区活动、随意捡拾到被告公司的工作服后,身着工作服即能随意进入厂区并在厂区随意走动,杨某多次或单次长时间能够逗留在被告厂区内,确实给杨某杀害陈某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存在一定的疏忽或大意,应承担适当的过错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酌情判决被告公司限期赔偿陈某家人5万元经济损失。

这事你怎么看?注: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烟台市牟平区法院、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