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官方层面始终没有法定诉讼费,百姓到州县衙门告状,无需向官府缴纳案件受理费,这是古代“恤民息讼”司法理念的直接体现。
从唐律到明清律例,均明文禁止官吏在受理案件时擅取钱物,违者以贪赃论处。朝廷将“听讼不敛财”视为仁政标志,避免贫民因费用无处申冤,这也是古代司法的基本设定。
但免费不等于零成本,诉讼过程中存在大量非法定的隐性支出。一是状纸费,诉讼必须使用官方规范的状纸,且多数百姓不通文墨,需找官衙认可的代书人或讼师撰写诉状,需支付润笔费用;二是差役陋规,传唤人证、现场勘验、押送涉案人员时,衙役常会索要“鞋钱”“茶钱”等辛苦费,属于基层吏役的灰色收入;三是羁押杂费,若涉案被收监,还需缴纳食宿等“监费”。
这些支出均属法外陋规,而非朝廷规定的诉讼费用。历朝也屡出禁令整顿,但基层积弊始终难以根绝。简言之,古代告状法定免费、实有杂费,和现代意义上按标的收取的诉讼费制度,有着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