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恶势力成员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多次犯罪,被严惩!主办民警事后也被以玩忽职守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案件。案情显示,2020年6月20日,晁某、某戊2名女子报警声称与另一女子某乙被他人强迫卖Y。
同年7月2日警方立案侦查,杨某为该案主办民警。
随后,某甲、某丙被抓获归案。
不过,同年10月23日某甲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某丙也被取保候审。
2021年1月11日,杨某从一派出所调动至另一派出所,但仍然负责上述案件的侦办工作,以及对某甲、某丙的监管职责。
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2月16日,杨某分别以某甲、某丙涉嫌强迫卖Y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并制发《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而随后,杨某没有按《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寻找某乙,直到某乙于2021年5月10日主动报案报案。
然而,某乙报案后,杨某在明知该案已有三名卖Y女子到案,某甲、某丙依法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情况下,却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某甲、某丙或者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2021年10月23日,某甲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警方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并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2021年12月13日,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现有证据证明某丙可能涉嫌组织卖Y罪,应提请批准逮捕依法进行审查认定。
杨某又在明知检察机关要求对某丙以组织卖Y罪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23日向上级领导提交《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呈请对某丙监视居住,理由为:检察院认为某丙够逮捕条件,但由于口罩问题看守所不予羁押,故对某丙采取监视居住。
2021年12月28日,某丙被监视居住。
杨某于2021年12月28日给负责某丙监视居住的派出所邮寄了某丙的《监视居住决定书》,当时没有收到执行回执,也未查问过。
经查,当时并不存在由于口罩问题看守所不予羁押的情况。负责某丙监视居住的派出所也未收到某丙的《监视居住决定书》。
而因为杨某的不负责。2021年3月到2021年8月期间,即在某甲取保候审期间,某甲又实施了4起犯罪,其中,参与组织、强迫卖Y4次,其中一次还QJ他人1次。
2021年1月到2022年4月,某丙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更是罪行累累,实施了9起犯罪,其中保候审期间7起(组织、强迫卖Y7次、QJ他人2次),监视居住期间2起(强迫卖Y2次、QJ他人1次)。
2022年4月12日,警方以李某甲、某丙、罗某甲为首的犯罪集团涉嫌强迫卖Y罪、QJ罪、非法拘禁罪一案立案侦查。
2024年4月3日,法院认为,李某甲、某丙、某甲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以某丙犯组织卖Y罪、强迫卖Y罪、QJ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某甲犯组织卖Y罪、强迫卖Y罪、Qj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随后,某甲、某丙表示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11月20日,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某甲、某丙的上诉,维持原判。
而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杨某侦查工作和监管工作不力,导致某甲取保候审、某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实施了新的犯罪,且构成恶势力犯罪,杨某随后也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
不久前,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考虑到杨某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对最初及时受案和立案,并对某甲、某丙进行了刑事拘留和提请批准逮捕,开展了一定的侦查取证工作,对于某丙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不存在故意,系疏忽大意的过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最终判决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最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杨某身为公职人员因为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其实还会被撤职甚至被开除。
杨某的案件令人唏嘘,也再次给广大办案人员敲响了一记振聋发聩的警钟!
再次提醒广大办案人员,执法办案绝对不能流于形式,也容不得丝毫疏忽!否则一旦酿成严重后果,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
这事你怎么看?注: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