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买了一张去国外的机票,花了15,217,临近出发的日期,他可能有事去不了,就提前两天退票,结果只退回432元,这简直是把顾客当韭菜割呀,男子说这太不合理了,这么操作,航空公司没有损失,平台没有损失,就他损失了。
原计划,在7月16日那天,林先生有事要去国外一趟,他在7月3号就提前买了一张机票,费用为15,217元,他经常坐飞机出行,这一次是去国外,路途遥远,对于机票的费用他没有感到意外。
他订了票之后,就安心多了,他只等待着时间一到,就如期出行。
可是他提前了差不多半个月买票,计划总是赶不上变化的,临近出行的那一天,他感觉自己可能无法如期出行。
如果7月16日,他无法按照计划出行,到时候再退票,损失就大了。
他赶紧提前了两天,申请了退票,很快他也退票成功了,当时他看了一下退票页面,上面显示着432元。
当时他没有仔细看,觉得只是扣了432元,这个数额他也能接受,他还觉得这个平台退票扣费还挺合理的,就更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了。
结果第2天的时候,他发现,应该退回的14,000多元,却没有退回,他就觉得很奇怪了,也有点着急了,就赶紧打电话问客服。
客服的回答,让他大吃一惊,客服居然告诉他,退费已经全部到账了,就是432元。
听到这个回复,林先生非常惊讶,自己花了15000多元买的机票,仅仅只是退票而已,却被扣了14,000多元。
15,000多元只拿回400多元,这其实跟全部扣掉没什么两样。
既然如此,那还不如撤销退票,正常出行,起码也相当于挽回了14,000多元的费用。
于是林先生就想着正常出行,他要求撤销退票,当他打电话给平台时,平台却告诉他,机票一旦退了,是无法撤销退票的。
也就是林先生一旦退了票,就得承担14,000多元的损失费。
林先生感到很不合理,他查询了一下,7月16日,当天的航班,还有机票,并且还在出售,在这种情况下,林先生觉得既然机票还在出售,那么他就可以撤销退票。
但是航空公司和平台都告诉他,不可以撤销退票,既然他已经申请退票,就要承担退票的后果。
林先生心里很不舒服,他觉得这样的规定太坑人了,觉得平台和航空公司就没有把乘客当朋友,或者当上帝。
他觉得航空公司和平台把乘客当韭菜割,所以才不让撤销退票。
在这件事中,林先生觉得自己已经提前两天申请了退票,他没有看清楚退票的影响,他觉得自己是有一定的失误,而且对于退票的本身来说,乘客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林先生觉得15,000多元的票,乘客这边有一定的失误,让乘客承担2000或者3000的费用,他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15,000元的费用被扣掉14,000多元,就相当扣完了全部的费用,这个事情,恐怕说出来很多人都觉得不合理。
林先生说,如果他早知道被扣这么多钱,他会如期出行,挽回损失。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每个人买了机票,退票都要承担这么大的损失,那真的是对广大的消费者都不公平。
有人了解了这个退费被扣这么多钱之后,可以按期出行,总有乘客是赶不上变化的,是无法按照计划出行的,也就是说,无法按照计划出行的,一旦退票的,就得承担这个损失。
这件事说出来,确实让人匪夷所思,即使退票属于违约行为,那也不应该被扣这么多的费用,15,000元的机票费,一旦退票只退回400多元,就相当于差不多扣完了,这样退票就没什么意义了。
林先生对于自己的遭遇,他感到很无奈,他表示他只想用自己的15,000多元,给广大的消费者买一个教训,希望大家不要轻易退票。
可他给大家的提醒,恐怕很难实现,很多人出行都是提前计划的,但计划总是赶不上变化的,总有人会面临着退票的情况,也就是,依然会有人像林先生一样,遇到这样让人难以接受的事情。
林先生买了机票临时退票,这确实是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林先生要承担的违约金,也太高了,几乎差不多被扣完了。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旅客退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应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
林先生可以起诉对方,给予适当减少。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退票要退完差不多的机票费,这样的格式条款是不公平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1500多元的机票,最终只是退回432元,这实质上就是架空了退票权,这显失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林先生可以撤销退票。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一般的乘客,如果知道退票要扣这么多的钱,可能都会选择按期出行。
那么你对林先生遇到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