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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字头上一把刀!”贵州贵阳,52岁男子带着比自己小25岁的女下属和另一名同事出

“色字头上一把刀!”贵州贵阳,52岁男子带着比自己小25岁的女下属和另一名同事出差期间,一起吃饭喝酒。饭后,在和同事将醉酒的女下属送回酒店后,因找不到女下属的房卡,便让同事回饭店寻找,自己则趁机将女下属扶到自己的房间里,并与女下属发生了关系。随后,等同事回来后,男子又装作什么也没发生,将女下属送回自己的房间。女下属酒醒后,察觉到异常,报警。男子虽然不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还是被公诉。

据悉,53岁男子李某与28岁的女子吴某原系上下级关系。

去年8月25日,李某带着吴某与同事马某一起到外地出差并入住一酒店。

次日下午,三人忙完手里的工作,便一起到酒店附近的一饭店吃饭、饮酒。

期间,吴某因不胜酒力,几杯酒水下肚,便醉倒。

饭后,李某与马某一起搀扶着吴某将吴某送回酒店。

到了酒店,因没有找到吴某携带的背包和酒店房卡,李某便让马某回吃饭的地方寻找。

而等马某离开后,李某起了歪心思,径直将李某扶到自己所住的房间内,并在吴某醉酒没有意识的情况下与吴某发生了关系。

随后等马某回来后,李某又装作什么也没发生,将吴某送回自己的房间。

几个小时后,酒醒后的吴某发现自己的身体异常,连忙告诉自己的家人。

吴某的家人当即报警,警方查看监控后将李某抓获!

李某被抓获,否认侵犯了吴某。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不过,虽然李某不肯认罪,但是由于有酒店的监控、李某等人的证言,还从吴某的隐私部位上检测到李某的生物信息等等,警方还是将李某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起诉期间,李某依旧不肯认罪,但检方还是对李某提起了公诉。

与此同时,吴某作为受害人,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等共计约1.4万元损失,另再赔偿5元的精神损失费。

法庭中,面对检方拿出的种种证据,李某的心理防线最终被击破,李某最终选择了认罪认罚!

李某的家人也相应的替李某全额缴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最终考虑到李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庭审中认罪认罚、全额缴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的情况,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2款也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因吴某提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均不是因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导致就医而产生的直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法院认为不予支持。

不过考虑到,李某的家人愿意将已经缴纳的1.4万余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全部作为赔偿给与吴某。法院认为应当尊重李某家人的自愿。

综上,民事部分,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吴某1.4万余元损失。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6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除了刑事责任、赔偿外,李某的工作也肯定是保不住了。

李某一时糊涂的代价,不可谓不严重!再次提醒大家色字头上一把刀!

而从吴某的角度而言,也提醒大家,尤其是女性朋友,出门在外,防人之心不可无,一定要适度饮酒!避免给他人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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