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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一男子给了一女子500元,与女子相约开房。期间,女子觉得累的,便拒绝继

广东东莞,一男子给了一女子500元,与女子相约开房。期间,女子觉得累的,便拒绝继续。可男子觉得不尽兴,还想继续,先是提出再多给女子300元,未果后,便要求女子退钱。因女子也不肯退钱,男子随后与女子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女子趁机逃出房间,并将男子反锁在屋里,而后报警,男子悲剧了!

据悉,40岁男子何某只有小学文化。

去年7月10日凌晨4点许,何某翻来覆去睡不着觉,而后通过某平台“附近的人”添加了女子吴某的联系方式。

一番寒暄后,何某提出与吴某进行交易。

吴某欣然同意,表示要500万元的报酬。

何某觉得可以,当即转给吴某500元,并按照吴某给的地址,前往吴某家中。

同日6点许,何某到了吴某家中,便与吴某直奔主题。

然而几番云雨后,吴某觉得累的,拒绝继续,而何某却觉得不尽兴,还想继续。

随后,何某提出再给吴某添300块钱,而后见吴某依旧拒绝后,便要求吴某退还之前收取的500元。

而因吴某拒绝,何某与吴某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

冲突中,何某用手掐吴某脖子,直至吴某出现窒息现象后才松手。

随后,吴某伺机逃离,并将房门反锁、报警。

同日13时许,警方在吴某家中将何某抓获归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他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经鉴定吴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同月12日,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何某刑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

同月23日,何某被警方取保候审。

谁料,7月26日下午7点许,何某在一公园内与男子张某喝酒期间,又与张某发生争执,争执中,何某使用啤酒瓶和塑料胶凳击打张某头顶部、面部、胸腹部、肩部及手脚,致张全身各处多处受伤、构成轻伤一级。

警方随后再次将何某抓获,并取消了对何某的取保候审,改为刑拘。

不久前,一审法院对何某做出了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两次伤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何某在在第一宗犯罪中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在第二宗犯罪中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构成自首,另有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具有持械殴打他人的从重处罚情节,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

最后,何某为自己的2次冲动付出了代价!

但值得一提的是,在何某与吴某之间的金钱交易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是违法行为!吴某虽然是受害人,但是同样是违法者!

面临罚款、拘留的同时,所得的500元也属于非法收益,依法也是要被没收的!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