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杆?”广西横州,一男子乘坐顺风车返乡,到达目的地后,突然晕倒昏迷,顺风车司机慌了,连忙施救,并让路人帮忙联系男子家人并拨打120,但不幸的是,男子还是死亡。事后,虽然医院认定男子系突发心梗去世,但是男子家属难以释怀,认为顺风车司机是非法运营且未尽到救助义务,要求顺风车司机赔偿18万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据悉,今年2月13日,临近春节返乡高峰期。
男子赵某在一平台下单,预约了一趟从广东返回广西横州市的顺风车。
接单的司机是韦某,到达目的地时,已经是当晚8点许。
当时,韦某发现坐在后排的赵某闭着眼睛一直没有下车的意思,还以为赵某是睡着了,随后,便叫了赵某几声,见赵某呼之不应,便又下车查看,这才发现赵某是昏迷了。
韦某当时便慌了,连忙掐赵某的人中,帮赵某清理口鼻内的异物,随后又向路边的小卖部求助,让对方帮忙联系赵某家人、拨打120。
没过多久,120急救人员便赶到现场,但遗憾的是,赵某还是不幸死亡。
事后,虽然医院判定赵某系突发心梗去世。
但是,赵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韦某是非法营运,没有及时发现赵某的状况、没有第一时间将赵某送往医院,而是求助路人,导致赵某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要求韦某赔偿。
韦某认为赵某系因病死亡,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当时,当地司法部门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赵某家属提出,要求韦某支付3万元丧葬费作为补偿;但韦某只愿意拿出1000元,最终调解失败。
随后,赵某的家人便一纸诉状将韦某告上法庭,要求韦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共计18万余元。
法庭上,韦某依旧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韦某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判断韦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其实就是看韦某是否存在过错,并且与赵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没有取得营运证,通常不视为非法营运。
其次,《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也就是说,韦某作为承运人对赵某确实负有救助义务。
但是由于韦某在行车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心梗本身具有极强的突发性、隐匿性,发病前没有任何明显征兆,普通人根本无法提前预判察觉。也就是说,韦某不具备预判疾病的能力。
再加之,当时天色已晚、韦某自身不熟悉当地环境,在发现赵某的身体出现异常后,并没有不管不顾,立即进行施救,并向附近的小卖部求助,法院认为要求韦某必须自行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赵某亲自送往医院救治,过于苛刻,韦某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行车、救助义务,且与赵某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驳回了赵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最后,赵某突然离世,赵某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同情归同情,法律就是法律!
维权靠的是事实、法律,而非仅凭情绪!否则,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